古代禁言與抗爭:漠視生命,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朝代屢亡

和諧統一,邁著整齊的步伐向後,從夏商周到元明清,幾千年的泱泱中華文明史,將言論控制的愈發讓人窒息,朝代更替特愈發的頻繁。

以天朝上國自居,其引以為傲的制度和科技,卻早已落後世界幾十年,此時統治者所做的,並不是進行深層的變革,而是用手中的權力隱瞞一切事實。通過繁華的數據,遮掩深層的罪惡。壓制個性,從而失去社會進步的力量,一切如同一潭死水。

從設誹謗之木到百家爭鳴

《古今注》記載:上古時期,堯曾經設立一種提意見的方式,叫做誹謗之木,“形似桔槔,大路交衢悉施焉”。人們可以在這塊木頭上書寫對國家和政策的意見,將自己的觀點寫在上邊讓大家知道。後來,為了進一步完善諫言制度,堯又設立了木鼓,當有對所行的制度不滿時,可以擊鼓喊冤。

堯之外司馬遷在《史記》中還記載了舜的做法,舜設立過22名“納言”的官,“明通四方耳目”。這些官員到全國各地去聽取百姓的意見並反饋出來,供大家討論解決。當然,那時候的官員相對清廉,並沒有以欽差的身份到處吃喝卡要。

到了春秋時期,言論的自由程度被收縮,人們只能通過詩歌和木鐸表達自己的不滿,也有一些欽派的使者“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正像《詩·關雎》小序說的:

“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

春秋後期到戰國,出現了言論爭論,自由度由於戰亂的原因得以擴展,百家爭鳴的各個學派分別抒發自己的治國理念,某些思想影響至今。這一時期,等級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知識分子可以直接覲見君主,並和君主討論。尚未出現鳴鑼開道,山呼萬歲,一派祥和的景象。

《漢書·藝文志》載:“時君世主,好惡殊方。是以九家之術,蜂出並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

古代禁言與抗爭:漠視生命,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朝代屢亡

戰國中期,齊威王創辦了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學術機構——稷下學宮。其興盛時期,彙集天下賢士多達千人左右,包括孟子、淳于髡、鄒衍、田駢、慎到、申不害、接子、季真、環淵、彭蒙、尹文、田巴、兒說、魯仲連、鄒、荀子等。

這些人各自擁有自己的學術主張,並付諸實踐,探討正確與錯誤。與後來的專家不同的是,那時候沒有學術的抄襲,也沒有通過美色上位和學術造假獲得金錢和名譽的現象,因為大師們尚且有臉有皮。

孟子云:“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成為當時的真實寫照。

《國語》篇目《召公諫弭謗》更是一針見血的指出,那些專制霸道,妄圖用高壓手段壓制來自人民的批評的統治者必將被歷史的車輪所碾壓,“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是行不通的。

《召公諫弭謗》譯文

全文如下:

周厲王殘暴無道,老百姓紛紛指責他的暴政。召穆公告訴厲王說:“老百姓已不堪忍受暴政!”厲王聽了勃然大怒,找來一個衛國的巫師,派他暗中監視敢於指責自己的人。一經巫者告密,就橫加殺戮。住在國都的人都不敢隨便說話了,路上相見,以目示意,不敢交談。

周厲王頗為得意,告訴召公說:“我能制止毀謗了,老百姓再也不敢吭聲了。”召公說:“你這樣做只能堵住人們的嘴啊。可是堵住人民的嘴,比堵塞河流還嚴重。河道因堵塞而造成決口,就會傷害很多人。倘使堵住老百姓的口,後果也將如此。因此,治水者只能疏通河道而使它暢通,治民者只能開導他們而讓他們暢所欲言。所以天子處理政事時,讓三公九卿以至各級官吏進獻諷喻詩,樂師進獻民間樂曲,史官進獻有借鑑意義的史籍,少師誦讀箴言,無眸子的盲人吟詠詩篇,有眸子的盲人誦讀諷諫之言,掌管營建事務的百工紛紛進諫,平民則將自己的意見轉達給君王,近侍之臣盡規諫之力,君王的同宗都能彌補、監察國王的過失,樂師和史官以樂歌、史籍加以諄諄教誨,年高望重的師傅再進一步勸誡他,然後,由天子斟酌取捨,付之實施。這樣,國家的政事得以實行而不違背常理。人民有口,就像土地上有山水,社會的物資財富全靠它出產;又像高原和低地都有平坦肥沃的良田一樣,人類的衣食物品全靠它產生。百姓發表言論,政事的成敗得失就都能表露出來。人們認為好的就盡力實行,認為失誤的就設法預防,這才是增加衣食財富的途徑啊。老百姓把內心考慮的事說出來,朝廷認為行得通就照著實行,怎麼能加以堵塞呢?如果硬是堵住老百姓的嘴,那贊同的人能有多少呢?”

周厲王不聽,於是老百姓再也不敢公開發表言論指斥他。過了三年,人們終於把這個暴君放逐到彘地去了。

古代禁言與抗爭:漠視生命,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朝代屢亡

焚書坑儒,罷黜百家

秦朝,封建制度正式開始,隨著君主權力的不斷加強,維護穩定成為秦始皇所追求的。他不再通過各種渠道瞭解人民的想法,而是通過堵塞人民的言論和讓知識分子歌功頌德麻痺自己。他禁止生產菜刀,焚書坑儒,天怒人怨。

公元前213年,淳于越在朝堂會議上提出回覆周朝制度,丞相李斯當場反駁,隨後教唆秦始皇坑殺儒生。前212年,因尋找長生不死藥的術士盧生逃跑,秦始皇勃然大怒,殺了460名無關人員,連坐制度被髮揮的淋漓盡致。將自己的愚蠢嫁接到無辜的貧民身上,絲毫意識不到自己的任何錯誤,完整的天子形象在一次次的屠殺中得以維護,全然不知自己已然成為別人嘲笑的跳樑小醜,噁心至極。

漢武帝時期,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的儒生終於迎來了光輝歲月。董仲舒提出:

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

轟轟烈烈的罷黜百家運動開始。一種思想,也就罷了,一種思想還根據自己的慾望隨意歪曲,就讓人費解了。儒學逐漸成為中國社會的統治思想。從此後思想自由氣息蕩然無存,更遑論表達自由了。

此後千年,“上上禁其心(思想),其次禁其言(言論),其次禁其行(行為)”的統治哲學,總是想用“禁”的方式來維持穩定、鞏固其政權,一切非儒家思想被視為“異端邪說”,嚴禁不貸。雖然偶有提倡人們獨立思考的言論,但由於占主導地位的觀念是“三綱五常”,個人的身體、行為不僅被君權、族權或夫權所支配,同時思想言論亦被君權、族權或夫權所控制,因此思想自由之說竟無處尋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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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獄與誅心術

歷史的進步,滿載著讀書人的鮮血。

從焚書坑儒到“腹誹”再到滿清文字獄、和諧字詞,對言論的控制愈發的緊張。

漢朝桓帝時,李膺、陳蕃、範滂等人聯絡太學生郭泰、賈彪等人反對宦官集團,被以誹訕朝政為由抓捕。

唐朝昭宣帝天二年朱溫篡逆,敕令裴樞、獨孤損、崔遠、陸戾、王溥、趙崇、王贊等並所在賜自盡。時全忠(即朱溫)聚樞等及朝士貶者三十餘人於白馬驛,一夕盡殺之,投屍於河。初,李振屢舉進士,竟不中第,故深疾縉紳之士,言於全忠曰:‘此輩常自謂清流,宜投之黃河,使為濁流。’全忠笑而從之。

宋朝“烏臺詩案”牽連了39人,被查的詩多達100多首。

康熙朝興起文字獄,經雍正、乾隆兩朝文字獄一百餘起,凡有“令人閱之有怨恨或侮謾,或加暴行於皇帝族或政府,或煽動愚民違背典章圖制”者,須科10年以下的監禁或5000元以下的罰款。《大清報律》還採取了保證金制度和事先檢查制度。這些嚴刑懲罰思想的結果是,

一方面加速了粉飾太平、苟且偷安風氣的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知識界不問世事,脫離實際的學風。正所謂“避席畏聞文字獄,讀書只為稻粱謀。

密爾在他的名著《論自由》中指出:“我們要以中國為前車之鑑。那個國族乃是一個富有才能並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的國族,因為他們遇有難得的好運,竟在早期就備有一套特別好的習俗,這在某種範圍內也就是一些即使最開明的歐洲人在一定限制下也必須尊稱為聖人和智者的人們所做出的事功。他們還有值得注視的一點,就是有一套極其精良的工具用以儘可能把他們所保有的最好智慧深印於群體中的每一心靈,並且保證凡是最能稱此智慧的人將得到有榮譽有權力的職位。毫無疑義,做到這個地步的人民已經發現了人類前進性的秘奧,必已保持自己穩穩站在世界運動的前列。可是相反,他們卻已變成靜止的了,他們幾千年來原封未動;而他們如果還會有所改進,那必定要依靠外國人。他們在我們英國慈善家所正努力以赴的那個方面,即在使一族人民成為大家都一樣,叫大家都用同一格言同一規則來管制自己的思想和行動方面,已經達到並出乎英國慈善家們的希望之外了;而結果卻是這樣。”密爾的話聽起來不是滋味,而且,我們可能不會接受密爾關於中國社會幾千年原封不動的結論,對密爾言論中所表現的歐洲中心論傾向也有一種本能的反感,但我們對密爾關於傳統中國強調一致性而壓制了創造性的分析卻難以斷然拒斥。

古代禁言與抗爭:漠視生命,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朝代屢亡

缺失的權利觀

幾千年來,中國人只承認等級人格,而不承認獨立人格;只接受宗法思想,而不接受自由思想。

俗話說“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歷朝歷代都有人為反抗禁言而鬥爭。如嵇康“目送歸鴻,手揮五絃。俯仰自得,遊心太玄”。楊萬里的詩《桂源鋪》:“萬山不許一溪奔,攔得溪聲日夜喧。到得前頭山腳盡,堂堂溪水出前村。”李卓吾則因反抗一切正宗而被拘捕下獄。胡適指出:“北方的顏李學派,也是反對正統的程朱思想的,當時這個了不得的學派很受正統思想的壓迫,甚至於不能公開地傳授。這三百年的漢學運動,也是一種爭取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的運動。漢學是抬出漢朝的書做招牌,來掩護一個批評宋學的大運動。這就等於歐洲人抬出《聖經》來反對教會的權威。”

當然在中國的歷史上雖然有過許多捍衛思想自由而勇敢犧牲的偉大斗士,但所有這些鬥爭都不是從權利的思想上進行的,始終沒發展出保護個體權利的自由主義思想。何以如此呢?關鍵在於,按照中國傳統,推行人道,追求大同,不是借重個人的權利,而是借重於個人的義務;不是借重於法治,而是借重於德治。也就是說中國是依靠人與人之間的積極相愛相讓,而不是消極的相約相制,來推行人道,實現大同。對此,夏勇教授認為,在政治方面,中國的人的概念並不具有西方公民概念那樣獨立的社會政治身份,更多地包含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義務。也就是說中國文化中的個體人,是內省的、讓與的、利他的、與人諧和的道德主體,不是外製的、索取的、利己的、與人爭鬥的利益主體。這種個體容易成為普遍的義務主體,不大可能成為普遍的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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