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扶摔车老人反被讹,坚持起诉!老人儿子:他要做白莲花!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

9月2日下午,

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自己好心扶起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

对方反报警称是被他撞倒。

未通过审核,视频无法播放

事件回顾

该网友发帖称:

9月2日下午,我扶起一个摔车老人,对方报警称是我撞了他,导致摔倒。两天后我到交警队写材料,对方妻子开口就骂我“没良心,两天了一句话都没关心过”,她老公躺在医院里很痛,“事故的材料都是他口诉请别人写的”等等非常气人的话。


由于事发地点路段正在修路,

暂时无法提供监控视频,

老人的妻子更加嚣张

对该网友破口大骂。


在得知出事路段的监控因为修路,暂时无法提供监控视频后,她气焰更加嚣张了。随后交警队表示双方先回去,等通知。今天,也就是9月6日,王警官已经找到了路段附近一家钢材店的监控视频,终于还我清白。可是对方却连道歉都没有一句,随后我便要求补偿我近几天来回警队的打车费,以及处理事故的拖车费、误工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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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不久,

警方从事发地附近一家钢材店的监控视频发现,

老人是自己摔倒后被这位网友扶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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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找到的监控视频

该网友对自己的遭遇愤怒不已,

并指出自己好心得不到好报不说,

来回警队的打车费、误工费也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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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对方会因之前讹诈心有愧疚,

但即便是真相大白后,

老人的妻子也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说:

“你去告好了”

事件后续

目前,

这位被讹的网友已表示,

将要起诉曹某(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

他认为,

如果没有钢材店的监控视频,

那么他扶人的成本会高到不可预计,

而对方讹人的成本也太低了!

再次感谢王林警官,解放西路钢材店面。明天,我要去起诉曹某,他还躺在床上,我也确实有点残忍。百度里查到一件2011年的事件,主人公吴俊东,情况与我非常相似,也是没有碰撞痕迹,最后是判7成责任。如果没有钢材店面的监控视频,再加上那个路人的指证,那我应该是全责了,那么我的家人跟我一起受苦,我还要背上不诚信一辈子,然后失业,移动公司一定会开除失信的人,因为在交警队的事故材料我写的是我扶人,按了手印的。那么我的扶人成本会高到哪种程度,无法一下子估计。因心中郁闷发帖,得到了那么多网友的支持,还惊动了电视台。现在我要代表一类人,去向另一类人讨一个公道,像很多网友讲的一样,目前讹人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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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对于该网友的想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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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几年关于路上扶老人但被讹的事件屡屡发生,导致很多好心人在做好事前都犹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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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类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发生在2006年11月的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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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具体案情如下: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那么,要如何才能避免做好事不被额呢?

如何扶老人才能防止被讹诈

律师告诉你

1.老人跌倒不急于扶起,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再进行早期处置,避免二次损害

根据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医疗专业人士。

2.在救助前做好取证,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

结合社会现实,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参考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举证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证。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寻求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

3.除人证外,还应拍摄记录施救过程,可以作为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

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

4.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只有证明救助者确有侵害行为,才能担责

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负担原则。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5.拒绝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让被救者承担举证不明导致的败诉后果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

6.拒绝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严谨推定,不能以和解来息事宁人,应坚决上诉

以河南郑州李凯强案为例,2008年8月21日,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无法查证事故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李凯强应承担共计7.9万余元的赔偿金。事实上,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李凯强有过错,没有确认李凯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确认宋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李凯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李凯强对宋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李凯强应该坚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拒绝宽容与谅解,让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诬告之所以时常发生,是因为获得赔偿的几率很高,而承担的责任与道德成本却很低。法院处理的结果常常是以“莫须有”的姿态,勒令救助人赔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费用。而对于白发苍苍的老人们犯下的错误,人们更倾向于宽容、谅解。虽然做出诬告,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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