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天朝與申寶忠的墮落想到黨委領導下的醫院院長負責制

日前接到媒體界一位朋友的微信,約我就哈醫大附屬第四醫院原院長申寶忠涉嫌受賄案在黑龍江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事寫點評論性文字。因在2016年5月份,我曾經就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原院長王天朝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寫過一篇《該如何從“王天朝現象”吸取教訓?》一文,文中就醫院院長成為腐敗高發區這一問題做了一些粗淺的剖析,因此就頗為躊躇,覺得很難寫出新意。但由此聯想到目前醫院管理體制由醫院院長負責制轉向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就忍不住又想在電腦鍵盤上敲打幾句。

醫院院長崗位成為腐敗高發區,又一次印證了“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觀點。

有人認為院長的權力過大導致腐敗,事實上這種看法並不全面——何為“大”何為“小”?過去有的醫院所亟需的人才,即使醫院院長急得火燒眉毛,但假如沒有有關人事部門的批准,就完全無能為力;而醫院中個別尸位素餐的人,院長卻長期找不到將其淘汰掉的“出口”,只能任其日復一日、優哉遊哉地當他的“南郭先生”,甚至會產生“劣幣驅良幣”的惡劣作用。從這種情況看,你能說醫院院長的權力“大”嗎?從另一方面來看,雖然院長在人事管理上頭上戴著摘不掉的“緊箍咒”,但個別醫院的院長,卻可以因在內約束機制的缺失,而在“購設備”、“蓋大樓”等硬件建設的資金投入方面不受約束地使用大筆資金,你能說他的權力“小”嗎?因此,不能根據現代醫院建設的需要科學設置醫院院長的權力,當“大”而限制其“大”,當“小”而難以限制其“小”,是醫院院長崗位成為腐敗高發區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不受約束的權力和巨大的利益誘惑之下,即使那些“學術性”院長“專家型”院長,也很難因其知識和能力而具有天然的“金剛不壞之身”,這與人性有關!而所有法律法規,所有對權力的制衡措施,不都是建立在“人性惡”這一設想之上的嗎?而我們所說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也是主張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來編制“籠子”,防止因“人性惡”導致某些人對權力的濫用罷了。

由上述事情引申到目前在公立醫院所實行的黨委領導下的醫院院長負責制,會讓人產生很多啟發。

首先,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不應該理解為黨委書記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在計劃經濟時期和改革初期的年代裡,公立醫院實行黨委領導先的醫院院長負責制,被很多人將“黨委書記”和“醫院院長”理解為醫院的“一把手”和“二把手”之間的的關係。事實上即使在那個時期,這種認識也是非常之偏頗的。須知黨委是實行集體領導,而院長則是指向十分明確的個人。如果對這種關係認識不到位,就很難避免將院長和書記視為一二把手甚至正副院長之間的關係,這是否會導致與這一制度設計之目的的南轅北轍呢?

其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醫院院長負責制,有利於因地制宜地編制“制度的籠子”。這個籠子應當疏密有致,它要能關住類似王天朝、申寶忠之類的醫院院長的貪腐之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一制度設計,不啻為防止醫院院長滑向腐敗深淵的防火牆。同時更為醫院院長依法行使正當權力排除各種前進道路上的障礙,為現代醫院制度的建設提供足夠的動力和空間,舍此就難以達到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

另外,醫院黨組織不僅要發揮下級組織和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更要發揮職代會等群團組織的作用。要通過這些紐帶,去凝聚廣大醫務人員的意志,讓他們有對醫院管理事務的發言權和參與決策的權力。唯有如此,廣大醫務人員才會有歸屬感與責任感。如果口頭上將他們稱為醫改和醫院建設的“主力軍”,實際上卻不賦予他們參與醫院民主管理的相應權利,那麼“主力軍”就難免成為“觀戰團”。而無數事實也證明,凡是風清氣正的醫院,儘管有多種原因,但民主管理工作做得好,卻是顯著的共同點之一。

在兩年前的《“王天朝現象”的教訓是什麼?》一文中,我曾經寫到:“從長期看,在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公立醫院行使其相關職能的前提下,必須將公立醫院這隻大船駛向市場經濟的大海,這才是治本之道。否則就很難擺脫按下葫蘆浮起瓢和十個指頭按跳蚤的窘境,而許多本來優秀的醫院院長,也很可能因難以抵禦物慾的誘惑而繼續滑向貪腐的深淵。”對對這一觀點,我至今仍然堅持。

讓手中握有權力者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當然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但打蒼蠅的動作必須同填掉“汙水坑”的動作結合起來,唯有如此,才能從根子上解決蚊蠅滋生的問題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但歷史卻不是簡單的重複。現在和今後在公立醫院所實行的黨委領導下的醫院院長負責制,決不是對過去管理模式的簡單迴歸,而是在新的、與計劃經濟時期醫院運營環境完全不同的情況下的一個新起點。由這個起點起步,前面有新機遇,更有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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