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兩少一寬」可能真不是你理解的那樣

042|「两少一宽」可能真不是你理解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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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因為不可言說的原因,民間公開詬病「兩少一寬」者日眾,以至於如果你想展現敢懟政府的勇氣,它是你能找到的最安全且最正確的下嘴角度。

這個話題我並未刻意瞭解,只是過去因為留意民族問題,順帶了解了一點皮毛,就我有限的瞭解,大多數人對「兩少一寬」的理解完全是錯的。

首先,1984年出臺的「兩少一寬」政策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最直接的就是1983年的「嚴打」。

關於「嚴打」,這裡我就不多做解釋了,相信讀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即使不瞭解「嚴打」的具體細節,對到底該怎麼看有個大致判斷。

今天我們重新審視「嚴打」時,大家列舉和熟知的例子,幾乎全是城市案例,而且喜歡被舉的例子,很多都是我們今天視為正常或非罪的情節或行為,當年被判了重刑。我相信絕大多數人的記憶裡,嚴打是與少數民族無關的。

其實不然,當時嚴打不會刻意遺漏什麼地方。

這就要牽扯到一個多數讀者比較陌生的問題,當時民族聚集地區與漢族社會有多大差別?要知道,中國很多偏遠的民族地區。歷史上從來不曾存在過我們熟悉的官僚體系和司法體系,有些地方,因經濟和環境因素而採用一種社會治理成本最低的部落制。

這樣的地方,它整個社會的「法制觀」必然與我們完全不同。

在這種社會,我們認為應當通過國家機器根據「成文法」裁決處罰的行為,是依照當地「習慣法」,由部落頭人、村民、甚至家庭處理的。部落「習慣法」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原則往往有高度的一致性。

比如親人被殺,沒有強力官府追兇懲兇怎麼辦?於是鼓勵「血親復仇」。如果我沒能力復仇或希望做出補償怎麼辦?那就按照本地傳統,讓對方給一筆「賠命價」。但這不意味著它是整天殺來殺去,冤冤相報何時了。

涉及到人命都是這樣處理,其他呢?我僅舉一例,以前看過蘇聯解體前關於吉爾吉斯斯坦社會的論文,依稀記得,當時已婚的吉爾吉斯人約有40%是「搶婚」。「搶婚」是其古老的民族傳統,它甚至成為婚禮儀式的一部分,有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決定結婚時會表演「搶婚」。

「搶婚」也是中國一些民族的傳統習慣,它必然有大量是違背女性意願的。只不過大家認為這是理所當然。

如果你認同自己的「習慣法」,這件事就沒有我們想象得那麼嚴重——而且,在我看來,有些習慣法是不好說誰更高級或誰更文明的。譬如,有的部落的習慣法是,你看上了一個好姑娘,哥們幾個能幫你搶回去即合法,而有的部落的習慣法,你看上了一個好姑娘,領導和組織同意,你們搬到一起即合法夫妻。

總之,中國各地因為社會形態差異,對規矩的理解完全不同。你可以想象,1983年的「嚴打運動」,到了少數民族地區,會抓多少人殺多少人。如果你有心,一定能找到相關的零碎片段信息。

在我看來,「嚴打」並不僅僅是在內地多殺多抓,整頓治安,也是官方第一次認真把自己的「成文法」,大規模推向千百年來一直用「習慣法」自治的廣闊社會,此前,它是用「階級鬥爭」的意識形態來代替成文法來處理一切問題的。當時開始強調「依法治國」指的就是這個意思。

九〇年代末,我讀到北大法學院蘇力教授的文章,當時我對這個翻來覆去強調本土資源、鄉村習慣、司法成本的法學家,充滿了疑惑甚至敵意。這其實很正常,一個城鎮社會長大,自小接受社會主義教育的人,真正接觸到中國鄉土社會才知道,原來我們居然還有這麼多「封建愚昧落後」的東西,社會主義不是都搞了幾十年嗎?

像我這種人,剛進入社會,對一切不符合教科書灌輸的是非觀和價值觀的事物,都秉持徹底革命之心,對落後愚昧的鄉村陋習,或者說他們的習慣法,我的看法是,這還廢什麼話啊,最正確的辦法不就是用機關槍掃射嘛。我猜,年輕人持類似看法的該是多數。

我對蘇力教授的這種看法,是一個缺少地方性經驗常識,把自己知道的文本知識看得高於一切的「知識分子」或「讀書人」的典型想法。多年後,我逐漸開始瞭解社會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以及粗略知道一點成文法與習慣法之間的演進史後,便越是對蘇力教授的研究心存敬意(這並不意味著我認同他的全部觀點)。

讓我們回到原來的話題,即使在今天的民族聚居區,由於社會形態的巨大差異,外來的現代法律與本地的習慣法,依然存在強烈衝突。而且,本地人與我們的情感和判斷與我們完全相反:

現代法律是「外地的」、陌生的、違背傳統習慣,因而是非道德非正義的,斌且是不可理喻的;而大家熟知的習慣法,是本地的、傳統的、真正體現了正義和道德的。你可以認為當地人愚昧、落後,但為維護政府權威,你要麼無視當地人的習慣大捕大殺,要麼做出調整,少抓少殺從輕發落。

所以,「兩少一寬」與「優待少數民族」無關。其本意,是由於國家法律系統與傳統社會的習慣法之間存在劇烈衝突,為維護國家權威做出的技術性調整。做出這樣的政策調整,從不意味官方接受、默認各地的習慣法,相反,強力最扭轉本地「陋習」才是官方意一以貫之的態度。

另外,王春永的《藏族「賠命價」習慣法積極意義之再認知》中提到,當官方越是強力打擊傳統的「賠命價」時,民間反而越傾向於用它來私下解決問題。這種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形,在類似外來規則與本土習慣衝突的場合,幾乎是一種常態。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我認為這項政策能延續至今,最重要的限制因素是財政原因,那些本地習慣法與王法衝突和差異極大的地方,往往是經濟極為落後,人口密度極低。在一個國家機器運行成本無比高昂的地區,你想不「兩少一寬」都難。

至於漢族社會對「兩少一寬」政策的普遍意見,其實很好理解。這種聲音幾乎都出現在新世紀,因為偏遠民族地區的勞動力開始流入內地漢族聚集區,由此帶來一系列矛盾衝突,而地方政府處置這種糾紛時,明顯偏袒少數民族一方。漢族社會對「兩少一寬」政策的理解和看法全部來自於此。

內地基層政府在處置這種跨民族矛盾時的態度,與其說是他們錯會了「兩少一寬」政策的本意,不如說,這是官僚系統典型的「惰政」行為,為了免生是非故意尋找一個藉口而已。

這種「惰政」,不但損害了轄區漢族居民的利益,也迅速改變了民族聚集地區的社會風氣,加速了其社會的犯罪化趨勢。少數民族內部精英階層對此的憤怒,不亞於漢族社會對此的憤怒。

最後,有些人認為「兩少一寬」政策是恐怖主義和分離主義的誘因之一,為組織的短視操碎了心。我的看法是,任何把我們政府看成「小白」的人,都是對國情一無所知的「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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