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優撫對象身份界定,快看看你屬哪類?

各類優撫對象身份界定,快看看你屬哪類?

各類優撫對象身份界定,快看看你屬哪類?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是優待對象和撫卹對象的統稱。根據我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卹優待。

優撫對象有很多類別:民政部門撫卹優待的優撫對象,共有十五類: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由地、州、市、縣民政部門審核,經自治區人民廳批准後,可確認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凡經當地政府確認為西路流落人員的,可確認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3、紅軍失散人員: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因傷、因病、因戰鬥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確認為紅軍失散人員。

4、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抗日遊擊隊(包括新疆三區革命),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

5、在老復員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前,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新疆三區革命)、中國人民志願軍,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在鄉老復員軍人。

6、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殘條件,並有軍隊醫院或部隊證明,並持有退伍、復員證件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7、殘疾軍人:持有部隊軍以上單位後勤衛生部門審批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有關評殘手續材料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補評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確認為殘疾軍人。

8、傷殘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確認為傷殘人民警察。

9、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確認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0、傷殘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殲民兵民工證》的,確認為傷殘民兵民工。

11、(11)烈士遺屬:持有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烈士遺屬。

1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13、病故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病故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病故軍人遺屬。

14、參戰退役人員:在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民政部(民發【2007】102號)文件”中規定的14類軍事行動,手持退伍證(復員證),回農村務農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戰退役人員。

15、參核退役人員:凡是從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隊和所屬部隊及其它參加過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手持退伍證(復員證),經體檢不符合評殘條件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核退役人員。

在這15 類優撫對象中,、參戰參核退伍軍人、殘疾軍人、“三屬”(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屬於重點優撫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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