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釋疑》之《經解篇》第五十卦 鼎(連載中)

《周易釋疑》之《經解篇》第五十卦 鼎(連載中)

第五十卦 鼎 (火風鼎) (下巽上離)

(為木上有火之象)(《序卦》曰: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雜卦》曰:革,去故也;鼎,取新也。解曰:革,澤中有火,水火相息,水枯火滅,不復原相,去故也;鼎,木上有火,燃木煮食,化生為熟,煥然一新,取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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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吉,亨。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解曰:鼎,象也。六爻者,初爻象足,三剛爻象腹,五爻象耳,上爻象槓,鼎之象也。離火巽木,“以木巽火”也;亨飪

者,烹飪也。巽以謙遜,離為明,故曰“巽而耳目聰明”。聖人亨以亨上帝,治萬物也;天子亨以養聖賢,治萬民也。柔自初至五,曰“柔進而上行”;五爻柔中,以應剛中,“得中而應乎剛”,養賢之道,元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解曰:木上有火,曰鼎。木上有火,火上為鼎,各居其位,烹飪乃成,君子象之,故曰“以正位凝命”。君在上,臣為輔,民安居於下,各司其職,國泰民安。)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利出否”,以從貴也。

(解曰:柔爻失位,足本居下,不在其位,曰“鼎顛趾”。利出否,以納新也,上接乾卦,乾為貴也;鼎新必先除故,故“未悖也”。上應九四而接九二,象納妾以得子,無咎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解曰:二爻為腹,剛居柔位,曰“鼎有實”;中道行剛,慎所之也。有疾者,九三也,重剛而敵剛也;同剛不相接,故曰“我仇”。不我能即,三爻上行,漸行漸遠,終無尤而吉。)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解曰:鼎耳,鼎腹之耳。耳置於腹,難以移行,故以革除;剛爻當位,然敵應上九,又上下皆剛,故“其行塞”。巽為雞,以上行而無相接九二,故曰“雉膏不食”。卦之交接,巽為木,離為火,行塞不食而有悔,方雨者,以熄火焉,方能得食,故曰“虧悔”“

終吉”。虧,減消。舊時鼎耳於腹,多有不便,失其義也,後乃革之,置之於上。)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解曰:三爻皆剛,而初爻為柔,對位相應,力弱而難承重,故“鼎折足”。四爻之位,腹之口也,取放之位,折足故覆餗;餗,飯食。公,九五也。上下相接而有應,鼎有實,故以食,鼎折足,覆公餗也。其形渥,剛柔接也;渥,沾溼。近君之臣,竭誠以輔,覆公之餗,能取信耶!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言不勝其任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解曰:六五柔中,故曰“黃耳”,金鉉以配;金鉉,金色扛鼎之槓,上九也。利貞者,應九二,上下相接,聚民心而養賢也。故虛空納懷,中以為實也。《老子》曰:“大邦者下流”。)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解曰:鼎之上爻,九五剛中,玉鉉配黃耳,文質彬彬,剛柔相濟,大吉而無不利也。剛柔節,剛柔有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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