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再就業就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了

超過退休年齡再就業就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了

我們身邊有些退休的老年人,退休後想發揮餘熱,接受了返聘或是再就業工作。但是要注意了到退休年齡後 不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下邊我們來看看具體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接受返聘或再就業的老年人,當遇到公司拖欠工資或者被單位單方解聘後,若以勞動爭議為由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認定勞動關係,並且主張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年假工資等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跟公司形成的只能是勞務關係。因為通常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辦理退休,拿到退休工資,並享受養老保險。

勞務關係就如同僱傭關係,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勞動者起訴通常只有工資能夠獲得支持。而加班費、帶薪年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福利待遇法律都不再保護,除非雙方之間另有約定。

對於退休後再就業的人員一定要 簽好書面協議

到了退休年齡如果準備再就業的,應避免與用人單位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勞務事宜,最好籤訂書面的勞務協議,與單位明確工作內容、工資報酬,甚至醫療保障、加班補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時保存好相關材料。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勞務協議會成為有效的保障。

另外,由於到了退休年齡,不再構成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糾紛時,勞動者無需再去申請勞動仲裁,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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