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明做客《法治中國說·大檢察官說》發表精彩演講 司法責任制改革向縱深推進

原標題:童建明做客《法治中國說·大檢察官說》發表精彩演講司法責任制改革向縱深推進

“司法責任制改革已經破題,步入深水區,但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綜合配套改革,需要一往無前,一鼓作氣,繼續向縱深推進。我期待也堅信,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必定會像四根擎天柱撐起共和國的法治大廈。”

1月8日晚,由中央廣播電視總檯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推出的大型法治演說節目《法治中國說·大檢察官說》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播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童建明以“司法責任制改革”為主題在節目中發表精彩演講,並與法學專家和現場觀眾進行深入互動交流。

司法責任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童建明在演講時說,司法責任制改革就檢察機關來講,就是要突出檢察官的主體地位,賦予檢察官相應的辦案權限,同時明確相應的責任,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構建權責一致、權責明晰、監管有效的檢察權運行新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居於基礎性、關鍵性、全局性的地位。習近平總書記把它喻為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意義。

童建明向觀眾介紹了檢察機關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三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選人與定員,對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把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對不同的人員實行不同序列的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制度。第二個環節是確權與明責,通過制定權力清單,明確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權限,除法律規定必須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行使的權力以外,大部分司法權限都授予檢察官行使,同時明確各類檢察人員的職責權限和應承擔的司法責任。第三個環節是監督與管理,為了保證檢察官的辦案質量,在授予檢察官必要權限的同時,加強對檢察官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做到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童建明說,司法責任制改革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體現在司法資源配置更加合理,辦案質量和效率穩步提升,檢察官負責任辦案的內在動力明顯增強。

童建明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的部署和要求,集中精力做好司法體制改革的精裝修,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大力推進檢察官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促進檢察官不斷更新理念、提升素質、強化責任,真正按照司法責任制的要求,潛心研究辦案,嚴格秉公辦案,以多辦案、辦好案的實際成效,提升檢察工作的品質,真正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錯案追責強調主觀和客觀相結合原則

童建明指出,落實司法責任需要抓住三個關鍵點。第一是要遵循司法規律,要按照司法辦案親歷性的原則來落實責任。第二是要對辦案的司法官授權,就是讓誰辦案,誰負責。第三是誰決定,誰負責,就是對作出的司法決定要承擔責任。

“不是所有錯案都要追責,我們強調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主持人沙瑪阿果談到的檢察官辦案終身責任制問題,童建明說,追責有三種情形,第一是主觀上故意的,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錯案的。第二是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第三是監督管理責任,檢察長、領導幹部對檢察院辦的案件有監督管理的責任,檢察長、領導幹部如果是應該負責的監督管理責任沒有盡到,出現了案件重大的失誤,或者是出現嚴重的錯案,也是要追責的。

“一般性的因為對法律理解而出現的問題,或者是一些小的辦案中的瑕疵,包括現在很多法律文書的瑕疵,引用條文、引用符號,都屬於瑕疵的問題,它不屬於要追責的問題。”童建明指出。

“講到司法責任制一定要記住一點,就是‘除草莫傷苗’。”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說,司法責任制如果不配套司法豁免制度的話,它可能會產生一種負面的效應。最高司法機關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及時地提出追究責任要分具體情況,不能夠不分青紅皂白地一概追責。一個案件搞錯了,司法人員是不是一定有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建議,司法責任制要跟司法豁免制度結合起來。對司法責任制不能做簡單甚至片面的理解,因為檢察官辦案是對於已經發生在過去事實的一種再現,不可能那麼客觀、全面,所以對事實的認定出現誤判是正常的,出現錯案絕對不是說不可思議的,有司法一定會有錯案。

領導幹部帶頭辦案有利於加強辦案指導和監督

童建明在節目中介紹,最高檢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特別強調領導幹部,尤其是檢察長、副檢察長要帶頭辦理重大、疑難、複雜,特別是有影響性的案件,發揮示範帶頭作用。他說,領導幹部通過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進一步瞭解這些案件的特點和規律,辦案過程中應該把握什麼樣的政策導向,對於提高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加強對辦案的指導和監督都是有利的。

“檢察長、副檢察長辦案是實行員額制的要求。進入到員額範圍,成為員額檢察官,就要到第一線去辦案,而不能佔了員額不辦案,這是員額制必然的要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發言時說,檢察長、副檢察長,包括一些中層領導,都是辦案能手,甚至是辦案的多面手,是檢察機關的優質資源,他們應該在辦案的舞臺上繼續發揮作用。檢察長、副檢察長辦案有利於和普通檢察官們打成一片,瞭解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從而更好地引領檢察改革,引領檢察事業的發展,更好地開展檢察機關的各項工作。

張建偉也認為,檢察長、副檢察長辦案能起到表率、示範作用的同時,還能塑造辦案的一種榮耀感。

當檢察官辦案時與檢察長的意見不一致,應該怎麼辦?是誰說了算?在回答現場記者提問時童建明說,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從內部來講,檢察長領導整個檢察院的工作。檢察官在有些重大案件自己拿不準時,可以報給檢察長,檢察長審查以後認為他的意見和檢察官的意見不一致時,按照責任制的規定,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進行復核,如果複核還有不同意見,檢察長可以決定提請檢察委員會來討論,由檢察委員會來決定,檢察長也可以自己決定。

“當然,檢察長決定如果否了檢察官的意見,那麼檢察長對他的決定要負責,對改變的決定由檢察長負責。這種體制就是為了保證檢察長對檢察院的領導權的實現,實際上也是為了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童建明表示。

(本報北京1月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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