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登記。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由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出資狀況表》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並說明委託的具體事項,受託人權限,和委託期限。
4、由公司簽署的《關於公司股東變更的股東會決議》
5、由公司簽署的公司章程修訂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7、公司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
8、新的公司股東出資信息表
9、公司所有新老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公司公章
10、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相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11、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變更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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