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發票,老闆竟然還要我做賬?!這算“虛開”嗎?

按理說,我們身為一名非常專業的會計,這些應該根本算不上問題了;可是,現實很殘酷,最近我們的專家們經常遇到類似的提問,事實說明,有不少會計朋友對此拿捏不準。


沒有發票,老闆竟然還要我做賬?!這算“虛開”嗎?


就會計處理而言,企業發生了經濟業務、產生了經濟行為,勢必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準則對於收入、費用等的定義及確認,並沒有設置必須取得發票這項條件。也就是說:

缺少發票,不會成為企業不確認費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沒有取得發票,屬於企業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應當進行確認。

借: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等


作為一名會計人員,以上是相當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

但是,如果企業由於真實、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發票,而使用其他發票代替,甚至購買發票等行為進行賬務處理,這就屬於支出的異常列支了。

即違反了會計準則與職業道德,又涉嫌違反稅法,實在是得不償失呀!

現實中,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租賃廠房等,出於對支出的“節省”,又或者供應商與老闆的“面子”問題,不取得發票的情況常有發生。

例如:花花公司與黃世仁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協議約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黃世仁公司將位於市中心的一棟廠房出租給花花公司,年租金12萬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開具發票。花花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預付賬款 12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萬元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由此可見,花花公司並沒有因為不取得發票而不進行賬務處理,會計依然要按權責發生制,將當月發生租金計入當期損益。


各位會計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簡單呢,可是,為什麼這麼簡單的問題容易出錯呢?

因為一些會計被稅務的“以票控稅”整怕了,稅務上的問題,讓各位會計朋友開始懷疑賬務處理的正確性、懷疑會計準則的權威性、甚至懷疑人生!

缺少發票的賬務處理完了,其實就是根據取得發票一致的處理方法。

接下來,我們來聊聊“懷疑人生”的事情吧!

沒有發票,老闆竟然還要我做賬?!這算“虛開”嗎?


1、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無法取得發票的


一般情況下,每年的5月31日為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截止日。如果該日期前,企業無法取得對應支出的發票,則對應的支出需要做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增,也就是需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俗稱的,調錶不調賬。

2、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能夠取得發票的

①、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符合抵扣規定的進項稅額依舊可以在取得並通過認證的當期進行抵扣;②、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進項可抵扣,則說明沒有新的經濟業務發生,會計上就不再進行處理。


彙算清繳前能夠取得發票的,相對應的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發票的本質,我們可以理解為記賬的原始憑證而已,會計處理永遠是根據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的。因為存在讓人“懷疑人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以,才會存在一系列會計準則與稅收法律差異性的問題。

對兩者差異性的完美駕馭,同樣是一個好的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體現。做賬靠準則、納稅依稅法,是我們所有會計及財務人員的不變法則。

3、虛開發票僅僅是開具“虛假”、“不真實”的發票?


以為,虛開虛開,自然是開具“虛假”、“不真實”的發票才叫虛開發票。這種想法不能說完全錯誤,但虛開的定義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3種情況為虛開發票,那麼這3種情況又如何理解呢?聽小編一一道來。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什麼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發票,這是虛開賣的是蘋果,發票開的是桔子,這是虛開賣了3個蘋果,發票開的是2個蘋果,這是虛開賣的蘋果5塊錢一斤,發票開的是7塊錢一斤,這是虛開東西賣給了甲,發票卻開給了乙,這是虛開甲賣東西給乙,發票卻是丙開給乙的,這是虛開等等


總結: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即為虛開。

4、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即不僅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屬於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舉個例子:A公司為逃避稅款繳納,A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在這裡,A公司和B公司均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經營者或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為自己開具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5、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一條把中間人也納入了虛開發票的範疇,這裡面又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職業的,即以此為賺錢的方式。在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充當“掮客”的角色,賺取中介手續費,這種屬於知法犯法;另一種是恰巧知道有多餘發票的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企業。以幫朋友忙的想法變成了介紹人,這種行為多屬於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沒有收取介紹費,一旦發生此種行為,所必須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樣的。因此,千萬不要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以免好心辦壞事,害人又害已。

6、虛開發票的後果是什麼?

虛開增值稅發票多少會被判刑?

會計和老闆都要看好這個新標準,文件沒多長!好好看看。

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2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界 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市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看了以上介紹,相信大家對虛開發票該有了全面的瞭解!千萬別再中招了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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