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布|液壓升降平臺側翻,致5死2傷;項目經理、總監、安全員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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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液压升降平台侧翻,致5死2伤;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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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傷亡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50萬元。

二、原因分析:專家分析報告(節選)

1.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未將液壓升降平臺四個支撐打開進行升降作業,導致液壓升降平臺處於不穩定狀態是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根據產品說明書,該液壓升降平臺在四個支撐打開的情況下,最大額定載荷500公斤。經瞭解,液壓升降平臺上7人重量約490公斤,在四個支撐未打開的情況下,已經形成了嚴重超載,導致液壓升降平臺發生一定傾斜和位移,平臺上載荷重心產生的傾翻力矩超出此時輪胎工況受力狀態下的抗傾翻力矩,致使液壓升降平臺瞬間側翻。因此,超載是該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未打開液壓升降平臺四個支撐進行升降作業;加之液壓升降平臺上7人形成的超載,液壓升降平臺剛下降時突然向南側側翻倒地導致人員傷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混亂,投標文件中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致使施工組織不嚴密;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未按照要求對作業人員實施技術交底;液壓升降平臺未通過驗收擅自使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

2.監理單位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監理,對室內裝飾施工單位施工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未予以制止;對室內裝飾施工單位的液壓升降平臺未能通過驗收擅自使用的行為,制止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

3.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總承包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項目經理未按要求到崗履職。

4.建設單位未認真履行建設方管理責任,未與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管理不到位。

5.代建單位未認真履行管理責任,對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管理不到位。

6.屬地建築施工監管部門對建築施工管理不到位,對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監管不到位。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張慶東,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技工。違反操作規程,未打開液壓升降平臺四個支撐進行升降作業,導致液壓升降平臺側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其在該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2.陳衛平,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施工現場實際負責人(未持有資格證書)。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施工組織不嚴密;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未按照要求對作業人員實施技術交底;液壓升降平臺未通過驗收擅自使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于波,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該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到崗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于振龍,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安全員(未持有資格證書)。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員職責,未按規定對新進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對液壓升降平臺未通過驗收擅自使用的違規情況,未予制止;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顧雲標,建設監理公司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未按《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13)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對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情況監理不到位;對液壓升降平臺未能通過驗收擅自使用的行為,制止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報告全文:2018年9月2日11:00左右,深圳瑞和建築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室內裝飾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液壓升降平臺側翻施工人員高處墜落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市政府關於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職責的通知》(通政發〔2017〕23號)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要求,經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權,南通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市公安局、城建局、總工會、國資委,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通州區政府等部門和單位人員參加的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9·2”液壓升降平臺側翻高處墜落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南通市監委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分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聘請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本著“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了事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專家分析,查明瞭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有關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並提出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投資額為127248萬元,主要建設包括新建航站樓站坪面積8324平方米、站坪連接帶面積21774平方米,配套建設站坪排水及消防設施。新建候機樓51974平方米,登機橋11座;新建航站樓高架橋工程12500平方米,配套建設6528平方米的雨棚。新建航管樓3015平方米並改造現塔臺,機務場務特種車庫4210平方米,供水站311平方米,合建制冷供熱站與供電站1126平方米,配套建設給排水、消防、暖通、電氣、弱電等工程。新建停車場面積37862平方米,綠化面積16萬平方米。高架橋位於航站樓西側,交通功能為服務機場的進場交通,高架橋全長約509米。

新航站樓屋面鋼板已完成,二次防水層和保溫層施工完

成90%,航站樓一層風管、橋架、消防水管等機電安裝完成98%,二層完成88%,幕牆鋼骨架安裝已完成,目前進行鋼骨架氟碳漆噴塗,幕牆已完成50%;民航專業弱電橋架及電纜佈置已完成85%,行李系統已完成60%;航管樓、機務場務特種車庫機電安裝完成80%;站前高架橋箱梁已完成,正進行護欄施工;室內裝飾施工已完成60%;室外配套已完成15%;登機橋基礎完成80%。項目總體完成80%。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南通興東機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東機場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00783368601N;法定代表人:潘衛斌;住所:南通興東機場;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9日。經營範圍:飛機起降,航空延伸服務等。室內裝飾工程發包人代表:宇文晨旻。

2.代建單位:南通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以下簡稱南通市建設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20600685340904X;法定代表人:陳琦;住所:南通市工農南路150號南通市政務中心5樓;宗旨和業務範圍:統籌管理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實施市本級政府投資房屋建築類工程項目代建工作等。項目負責人:周俊林。

3.總承包單位: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3126503X1;法定代表人:校榮春;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號27層;成立日期:1998年9月29日;經營範圍: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各類別工程的諮詢、設計、施工、總承包和項目管理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31055315;資質類別及等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滬)JZ安許證字[2016]010029-09。項目經理:招慶洲,略。

4.室內裝飾施工單位:深圳瑞和建築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瑞和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188425849;法定代表人:葉志彪;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3027號瑞和大廈;成立日期:1992年08月18日;經營範圍: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幕牆設計、消防設施設計、建築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建築幕牆工程施工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44039695。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粵)JZ安許證字[2017]020142延。項目經理:于波,略。施工現場實際負責人陳衛平。

5.監理單位:南通市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監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021383091666;法定代表人:馬達;住所:南通市崇川區躍龍路100號經典大廈11樓;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7日;經營範圍:工程建設監理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證書編號:E132003752-4/1。總監理工程師:顧雲標,略。

二、事故發生經過以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9月2日6:30,深圳瑞和公司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室內裝飾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班組長孟令水在新建航站樓二層(7.5米出發層2-17∽2-18交2/E∽F軸區域)安排王保全、張凡群、田家亭、崔學華、張凡柱、劉學傑6人在屋頂管桁架上安裝角鐵和掛安全網。田家嶺、韓義華在航站樓二層地面編安全網,張慶東給角鐵打孔,孟令水負責現場管理、協調施工。

10:40左右,孟令水接到電話叫他到路口去接人,孟令水就叫田家嶺、韓義華一起去拿盒飯。當時,王保全、張凡群、田家亭、崔學華、張凡柱、劉學傑等6人在屋頂管桁架上安裝角鐵和掛安全網,張慶東在二層地面給角鐵打孔。孟令水等3人先到一樓送盒飯的地方拿盒飯,孟令水拿了兩份飯就去路口接人到宿舍吃飯。

孟令水等3人離開後,張慶東在未打開液壓升降平臺(剪叉式液壓升降作業車)四個支撐的情況下,站在液壓升降平臺上操作液壓升降平臺升至屋頂管桁架下方接王保全等6人到地面吃飯。當6人接至液壓升降平臺後,張慶東操作液壓升降平臺剛下降時,液壓升降平臺突然向南側側翻倒地。

11:00左右,正在3.8米夾層通道量尺寸和放定位線的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施工員錢國華聽到“轟”的一聲後,就爬腳手架到二層,跑到出事地點,看到液壓升降平臺倒在地上,平臺前面地上倒了7個人,其中有3人喊救命。錢國華馬上打電話給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施工現場實際負責人陳衛平說:“工地出大事了,升降車倒下來了”。陳衛平告訴錢國華一定要保護好現場,趕緊打“120”。錢國華先後撥打了“120”和“110”。田家嶺、韓義華拿著盒飯走到樓梯口聽到有東西倒地的聲音,就趕緊跑到出事地方。韓義華打電話給孟令水說“出大事了,升降臺倒了,你趕緊過來”,孟令水就從宿舍跑到事故現場。現場幾人沒有敢動傷員,怕造成二次傷害,等待“120”救護車到來。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120”救護車來了之後,錢國華、孟令水、陳衛平等人協助醫護人員把3名受傷人員抬上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另外4名受傷人員經醫護人員檢查已死亡,後送殯儀館。3名受傷人員經醫院全力搶救,其中1名傷者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另2名傷者已脫離生命危險,仍在醫院治療。

接到事故報告後,南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領導第一時間作出批示。通州區政府、區安監局、公安局、興東機場公司、南通市建設中心等相關單位及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和善後工作。副市長吳永宏帶領市公安、城建、質監、安監、國資委等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事故調查及善後工作。國家住建部、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安監局也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瞭解事故情況,並對事故善後處置、事故調查提出指導意見。

三、人員傷亡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50萬元。

(一)死亡人員

1.崔學華,略;

2.張慶東,略;

3.田家亭,略;

4.劉學傑,略;

5.張凡柱,略。

(二)受傷人員

1.張凡群,略;

2.王寶全,略。

四、相關事項調查情況

(一)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聘請5名專家,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情況如下:

1.事故設備情況。事故設備為液壓升降平臺(剪叉式液壓升降作業車),型號:QYLY0.5-16,額定載荷:500千克,工作高度:16米,工作臺面長2.812m,寬1.6m,設備出廠編號為:1806140,出廠日期為2018.6,有產品合格證,製造廠為:濟南華工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2.現場勘察情況。現場測量該液壓升降平臺側翻高度約15.47m,查看液壓油缸等構件,有慣性伸展現象,根據事故第一現場目擊證人證詞及測量了鋪設安全網的屋頂管桁架下弦高度15.3m,該液壓升降平臺事故發生時的實際作業高度約13.8m。側翻事故液壓升降平臺呈南北方向態勢,平臺損傷嚴重,部分構件變形、損壞。事故液壓升降平臺底盤、工作臺均設有可升降的操作手柄。液壓升降平臺底座四個防傾覆支撐未伸出打開。液壓升降平臺的鋼結構、連接件、液壓系統、傳動系統等,未發現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痕跡。

(二)招標文件中關於總承包單位的相關內容

1.第一章“2.投標人資格要求,2.1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具備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一級及以上資質。”

2.第一章“18.14總包配合費:指本項目的所有內容均實行總包管理,但不排除發包人對特殊項目實行指定分包。經發包人批准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必須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根據合同約定做好總包配合工作,總包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分包單位的配合工作,……。”

3.第三章“6.1.1……。承包人須對本合同範圍內所有施工範圍和施工人員負全部安全施工責任。……。若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三)合同簽訂情況

1.興東機場公司與中建八局公司簽訂合同情況。2017年3月11日,興東機場公司(建設單位)與中建八局公司(總承包單位)簽訂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範圍:新建航站樓、航管樓、機務、場務用房及專用設備車庫、地下停車場及通道施工總承包工程(包括樁基、土建、鋼結構及屋面、室內裝飾、幕牆、電氣、空調通風、給排水、消防、智能化、照明、電梯等,詳見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3月12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12月01日。項目經理為招慶洲。

合同“21.21”中約定:“本工程暫估專業工程有智能化工程1500萬元,室內裝修工程9000萬元,幕牆工程4000萬元,機電安裝工程9100萬元,共計23600萬元,列入總包範圍,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在南通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相應的設計、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品牌或參數均由招標人會同建設中心共同確定,總包單位不得以蓋章簽字難等任何理由延誤或阻止專業分包工程分包招標,任何與之有關的條款必須徵得發包人及建設中心同意後才能加入招標文件。……。”

合同“21.22”中約定:“本工程的總包管理費:指本項目的所有內容均實行總包管理,但不排除發包人對特殊項目實行指定分包。經發包人批准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必須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根據合同約定做好總包管理工作,即無條件承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簽證管理、信息管理、現場協調、現場材料合理佈置和看管、消防工作、進場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並做好民工工資發放檢查工作、成品保護、工程資料填寫與報驗、工序質量驗收等工作,總包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及配合工作。……。若分包單位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總包單位承擔不可推卸的總包管理責任,……。”

2.興東機場公司與深圳瑞和公司簽訂合同情況。經南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南通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標後,興東機場公司(建設單位)與深圳瑞和公司(施工單位)於2018年5月28日簽訂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範圍:施工圖所示範圍內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室內裝飾工程,詳見《工程量清單》。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5月28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4日。項目經理為于波。

合同“3.2.1”中約定:“項目經理姓名:于波。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負責現場工程管理、協調關係、聽從發包人、代建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的指揮。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項目經理保證出勤每週六天及以上,並且每天在施工現場工作不少於8小時。……。”

專用合同條款“3.1-(6)”中約定:“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④須服從代建單位及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專用合同條款“6.1.1”中約定:“……。若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嚴格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採取安全措施、組織施工,如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責任與後果均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3.興東機場公司與建設監理公司簽訂合同情況。2017年3月31日,興東機場公司(建設單位)與建設監理公司(監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工程名稱: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顧雲標。

合同“2.1.2”中約定:“(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4.興東機場公司與南通市建設中心簽訂合同情況。2016年9 月20日,興東機場公司(甲方)與南通市建設中心(乙方)簽訂了《南通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合同“二”中約定:“委託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工程合同的洽談、工程實施及竣工驗收、資產交付等與工程相關的管理工作。”

合同“七”中約定:“乙方根據甲方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4)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合同“九”中約定:“1、項目進入代建程序後,成立項目部,由項目部負責統籌推進代建項目各項工作。項目部由甲、乙雙方抽調人員共同組成。……。”

(四)支付深圳瑞和公司工程款審批情況

1.在深圳瑞和公司2018年6月5日《南通市建設中心工程用款審批表》上,總承包單位中建八局公司於6月11日在審批表“總包單位意見”欄內簽署“同意 招慶洲”,並加蓋“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項目經理部”公章。

2.在深圳瑞和公司2018年7月2日《南通市建設中心工程用款審批表》上,總承包單位中建八局公司於7月2日在審批表“總包單位意見”欄內簽署“同意付款 招慶洲”,並加蓋“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項目經理部”公章。

(五)專家分析報告(節選)

(六)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和指使他人作偽證情況

1.于波,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項目經理。9月13日詢問筆錄反映:9月5日、7日所做筆錄中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作了虛假陳述。

2.錢國華,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施工員。9月9日詢問筆錄反映:“錢國華指使孟令水說液壓升降平臺上面有4個人,下面有3個人,以減輕責任”,致使相關人員作了虛假陳述。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9·2”液壓升降平臺側翻高處墜落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2.陳衛平,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施工現場實際負責人(未持有資格證書)。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施工組織不嚴密;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未按照要求對作業人員實施技術交底;液壓升降平臺未通過驗收擅自使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于波,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該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到崗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于振龍,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安全員(未持有資格證書)。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員職責,未按規定對新進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對液壓升降平臺未通過驗收擅自使用的違規情況,未予制止;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顧雲標,建設監理公司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未按《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13)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對室內裝飾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情況監理不到位;對液壓升降平臺未能通過驗收擅自使用的行為,制止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企業內部處理的人員

1.孟令水,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班組長。擅自使用未通過驗收的液壓升降平臺,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處理建議:由深圳瑞和公司給予其辭退處理。

2.陸孝先,建設監理公司室內裝飾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未履行監理責任,對施工單位的升降平臺未能通過驗收擅自使用的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處理建議:由建設監理公司按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的人員

1.葉志彪,深圳瑞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處理建議:由南通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2條之有關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2.錢國華,深圳瑞和公司項目部施工員(未持有資格證書),在事故調查中指使他人作偽證。

處理建議:由南通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13條之有關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罰款。

3.招慶洲,中建八局公司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未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未按要求到崗履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給予其警告處分。同時,由南通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2條之有關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4.宇文晨旻,興東機場公司建設與資產管理部副經理,主持部門工作,室內裝飾工程發包人代表。未有效履行工作職責,對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給予其記過處分。建議興東機場公司撤銷其發包人代表身份。同時,由南通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45條之有關規定,建議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5.王海洪,興東機場公司總經理,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擴建工程項目協調人。未與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四)建議給予政務處分的人員

1.周俊林,男,中共黨員,南通市建設中心質量安全督導處處長,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對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給予其警告處分。

2.倪勇兵,男,中共黨員,南通市建設中心副主任,負責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現場管理等。對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3.宋宇,男,中共黨員,通州區建築工程管理局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站副站長,負責對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項目監管。對建築施工管理不到位,對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給予其警告處分。

4.曹雲峰,男,通州區建築工程管理局副局長,負責區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等,分管區安監站等。對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給予其警告處分。

5. 陸建兵,男,中共黨員,通州區建築工程管理局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對通州區建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劉學軍,男,中共黨員,通州區副區長,分管城建領域工作。對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處理建議:由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部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五)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深圳瑞和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投標文件中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施工組織不嚴密;未實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未按照要求對作業人員實施技術交底;液壓升降平臺未通過驗收擅自使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由南通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的規定對其處78萬元罰款。由南通市城建局對其作出2年內不得在南通市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懲戒。

2.建設監理公司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監理,對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監理不到位;對施工單位的升降平臺未能通過驗收擅自使用的行為,制止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處理建議:由南通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的規定對其處72萬元罰款。

3.中建八局公司未履行總承包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項目經理未按要求到崗履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南通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的規定對其處60萬元罰款。

4.興東機場公司未認真履行建設方管理責任,未與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六)建議問責單位

1.責成通州區建築工程管理局向通州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同時抄送南通市監委,南通市安委辦。

2.責成南通市建設中心向南通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同時抄送南通市監委,南通市安委辦。

3.責成通州區政府向南通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同時抄送南通市監委,南通市安委辦。

七、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1.深圳瑞和公司要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要求派駐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要針對事故大都是從業人員違章作業導致,以及建築施工人員流動性大的特點,認真落實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提高操作技能,經培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作業;強化安全技術交底,切實提高工人安全意識;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發現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消除,杜絕違章行為,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2.建設監理公司要切實落實安全管理監理規範和實施細則,督促各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製度及安全生產協議落實到位;加強對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進行檢查;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對已進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將其撤出施工現場;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違規行為,發現險情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3.中建八局公司要增強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和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尤其是增強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切實履行總承包管理責任;加強對分公司、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以切實提升安全生產意識,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強對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的全面、全過程管理,嚴格程序,嚴格把關,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4.興東機場公司和南通市建設中心要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進一步明晰安全生產職責,加強綜合管理和協調,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加強對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各方責任主體履職到位。

5.通州區建築工程管理局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責任,嚴格按照職責範圍內相關規定對轄區在建工程,特別是重點施工項目認真落實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督促各方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要加強對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落實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義務;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6.通州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堅持安全發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充分認識加強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督促建築業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抓好各項安全生產政策措施的落實;要結合事故教訓和本區域安全監管重點,針對建築工程領域非法轉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問題,督促區建築管理部門強化執法,堅決對建築施工參建各方的違反行為“零容忍”。督促區行政許可部門依法、嚴謹進行行政許可工作。

南通興東機場航站區改擴建工程

“9·2”液壓升降平臺側翻高處墜落較大事故組

最新发布|液压升降平台侧翻,致5死2伤;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被追刑责

整理自:安全生產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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