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描述的原则性与具体性如何把握

问:

职位描述的原则性与具体性如何把握?

答:

职位描述应根据下列原则,在具体性描述的基础上结合使用原则性描述:

已经明确预见、能够具体定义的岗位职责应当在职位描述中列举,避免歧义;

在列举具体职责的基础上,给出一个原则性描述,以概括已经明确预见但无法具体定义或者无法明确预见但有可能赋予该岗位的职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将工作内容如实告知候选人。职位描述便是描述工作内容的文件,具有法律意义。同时,对于员工的考核,也应当针对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

如果职位描述过于原则,就可能导致模糊不清、不可执行的结果,甚至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引起关于工作任务范围的争议,或者引起有关考核范围、方法的争议。

但是,企业运营中的情形千变万化,职位描述很难将未来可能要求该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描述穷尽,因此在具体描述岗位职责的基础之上,应当增加一些原则性描述。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

操作提示:

企业的岗位说明书应当至少明确列举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岗位责任和考核办法。同时增加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比如在工作内容描述的结尾增加“上级主管安排的其他任务”这样的条款。

岗位说明书应当根据具体岗位制定, 这样才可能使岗位说明书具体、可执行。

岗位说明书最好在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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