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冤录之李怀亮案

沉冤录之李怀亮案

一、李怀亮

李怀亮,男,河南省叶县湾李村农民。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晓萌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幼虫,有人收购)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抛尸入河。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2001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2012年2月,一份“死刑保证书”在微博上被曝光并迅速发酵,该案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时间长达12年。

二、法院判决

2003年8月,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

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过12年。

沉冤录之李怀亮案

三、疑罪从无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

四、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却又面临民事赔偿。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否则“疑罪从无”;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据要求标准低于刑事案件。2013年11月,河南高院对附带民事部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国家赔偿

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平顶山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六、律师评析

李怀亮案,经历七次审理,检察机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两次决定不予受理,三次作出有罪判决,三次裁定发回重审,过程异常曲折。本案中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并不足以证实被害人系李怀亮所杀,且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如被害人和李怀亮均为A型血,而案发现场血迹为O型血,地上的血迹是谁的?无法查实;案发现场留下的脚印是38号鞋码的凉鞋,而李怀亮当晚穿的是44号鞋码的平底拖鞋等。

李怀亮案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意义重大,是“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的在个案中的具体应用。因为之前我国认定并纠正的错案,基本都离不开两种模式:一是“真凶再现”,二是“亡者归来”,前者如杜培武案、浙江叔侄案等,后者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滕兴善案等。在李怀亮案之前,几乎没有哪一个错案的纠正是离开这两种模式的,而李怀亮错案被纠正的理由是“疑罪从无”,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极具现实参考和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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