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冤錄之李懷亮案

沉冤錄之李懷亮案

一、李懷亮

李懷亮,男,河南省葉縣灣李村農民。2001年8月2日晚,河南葉縣灣李村村民郭曉萌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幼蟲,有人收購)未回。後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該女被害並被拋屍入河。李懷亮因當晚也在案發現場附近摸過“爬了狗”而被公安機關帶走。2001年8月7日,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懷亮被批准逮捕。2012年2月,一份“死刑保證書”在微博上被曝光並迅速發酵,該案得到社會廣泛關注。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羈押時間長達12年。

二、法院判決

2003年8月,葉縣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但未作出判決。之後,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頂山市中院進行一審。

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上訴。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此後,該案再無開庭消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過12年。

沉冤錄之李懷亮案

三、疑罪從無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在經歷了一整天的庭審後,當庭宣告“李懷亮無罪,立即釋放”。

四、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被判無罪的被告人,卻又面臨民事賠償。因為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一切合理性懷疑,否則“疑罪從無”;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證據要求標準低於刑事案件。2013年11月,河南高院對附帶民事部分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國家賠償

李懷亮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共計380.1247萬元。平頂山中院審查後認為,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後被判處死刑、死緩,後宣告無罪,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法院公佈的2013年國家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182.35元,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08227萬元。根據李懷亮被羈押時間、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響、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六、律師評析

李懷亮案,經歷七次審理,檢察機關三次退回補充偵查,法院兩次決定不予受理,三次作出有罪判決,三次裁定發回重審,過程異常曲折。本案中的證據在證明力上並不足以證實被害人系李懷亮所殺,且證據存在諸多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性懷疑,如被害人和李懷亮均為A型血,而案發現場血跡為O型血,地上的血跡是誰的?無法查實;案發現場留下的腳印是38號鞋碼的涼鞋,而李懷亮當晚穿的是44號鞋碼的平底拖鞋等。

李懷亮案在我國的法治進程中意義重大,是“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唸的在個案中的具體應用。因為之前我國認定並糾正的錯案,基本都離不開兩種模式:一是“真兇再現”,二是“亡者歸來”,前者如杜培武案、浙江叔侄案等,後者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滕興善案等。在李懷亮案之前,幾乎沒有哪一個錯案的糾正是離開這兩種模式的,而李懷亮錯案被糾正的理由是“疑罪從無”,在全國範圍內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極具現實參考和標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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