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單位有權終止嗎?

導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實務中,用人單位為避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往往會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在此種情形下是否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呢?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單位有權終止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單位有權終止嗎?

【相關案例】

1.用人單位應與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彭某與無錫市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者不存在違法違紀、不能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下,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號:(2013)鎖民終字第0361號,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2.員工與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書面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夏普商貿(中國)有限公司與洪雁勞動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與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員工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且書面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拒絕並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違反法律規定,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案號:(2013)浙民申字第78號,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4-05-29

3.單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告知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珠海市世海飼料有限公司與李賓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除非勞動者決定不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若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案號:(2016)粵民申969號,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6-12-31

4. 勞動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終止後再主張的,法院不予支持——冉啟權與伍爾特電子(重慶)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再審案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單位有權終止嗎?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未書面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終止後未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已經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勞動者再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2號,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5-25

5. 勞動者在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選擇仍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放棄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凱榮置業(瀋陽)有限公司與白玉紅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選擇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仍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的放棄,法院對其主張單位應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號:(2015)沈中民五終字第1107號,審理法院: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2-18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單位有權終止嗎?

【專家觀點】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後,單位無權終止勞動合同

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認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由《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所決定的。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勞動者決定續訂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即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注:參見王林清:《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頁。)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單位有權終止嗎?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勞動爭議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但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該條中的“原條件”,是不包括原勞動合同期限的,除此之外的勞動者工資、獎金、福利等條件應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頁。)

但是,《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對於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續訂的,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有關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而不應僅依據《勞動爭議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視為繼續履行前一次勞動合同,否則《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將會被“規避”。(注:參見王林清:《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