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利从水来,成为被告祸自“法”降——贵港市检察机关对一名非法电鱼者提起公益诉讼

11月20日上午,平南县首例环境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决定该案择日宣判。

非法电鱼利从水来,成为被告祸自“法”降——贵港市检察机关对一名非法电鱼者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4月28日,梁某在珠江水域禁渔期间,在平南县大安镇新儒村附近的白沙江江段用电力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瓶、升压器、捞缴、电线、竹竿等电鱼工具和渔获物13.75公斤。经鉴定,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51元。

平南县检察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对梁某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估。经评估,建议强制梁某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采用直接放流成鱼55千克和幼鱼7108尾,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非法电鱼利从水来,成为被告祸自“法”降——贵港市检察机关对一名非法电鱼者提起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梁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梁某违反渔业法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破坏的资源尚未修复,梁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珠江平南段放流成鱼55千克和幼鱼7108尾,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非法电鱼利从水来,成为被告祸自“法”降——贵港市检察机关对一名非法电鱼者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官说法:以电鱼等禁止的方式进行捕捞,这样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很多捕捞者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被抓了也只是被行政处罚、罚款了事,所以这样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生活中常见的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的工具”。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具有生态司法的典型意义。虽然案中的渔获物才价值151元,然而捕捞到多少水产品这个结果不重要,重点是电捕鱼造成的危害巨大,不仅能电死鱼类,也会电死其他水生生物,破坏生态循环进而破坏水资源,更有可能造成电死人的悲剧。梁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而且其行为对处于繁殖期的众多鱼类、浮游生物等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 现破坏的资源尚未修复,还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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