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017-7-1取消13%税率,并入11%。此前,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伴随13%税率的取消,13%扣除率没有取消.
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农产品——凭票抵扣进项税额11%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11%);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局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如】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后销售,取得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11%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13%)
1、按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园购进水果后销售,进项税额=购进水果的买价×11%
2、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体会国家的良苦用心)。
【例如】食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果园购进水果加工生产果汁,进项税额=购进水果的买价×1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扣税(11%)。
注解:已税农产品是指上一环节已经交过增值税,一般为经营企业。
免税农产品是指上一环节免交增值税,一般为农业生产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过)
纳税人购进流通环节全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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