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单的函》的工作要求,12月27日,自治区教育厅发布“证明事项清单”公告,决定取消2项,保留25项,快来看具体细则!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1、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3、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证明
4、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证明
5、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明
6、普通高中学历证明
7、考生家长在宁夏就业及缴纳社保证明
8、考生学籍证明
9、迁移证明
10、投资纳税证明
11、合法居所证明
12、民族成份证明
13、侨台胞证明
14、军人自主就业证明
15、军人立功证明
16、烈士证明
17、军人奖励证明
18、退役士兵证明
19、相关警察证明
20、“三支一扶”考核合格证明
21、工作调动证明
22、部队调防干部证明
23、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明
24、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待办证明
25、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
主编: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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