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該清帳了,借款時“中間人”是保證人嗎,應該承擔擔保責任嗎

村民陳某急需2萬元錢,向好友汪某求助。汪某手上也沒錢,於是幫助陳某向自己的朋友袁某牽線,對袁某說自己的朋友陳某要“借錢”,2分錢的利息,陳某為人絕對可靠,自己願意擔保,一點問題沒有等。在汪某的介紹下,於是袁某借給了陳某2萬元,借條上汪某也簽了字,上面寫著:“中間人:汪某”。汪某作為中間人,在陳某不還錢的情況下,袁某是否應該讓其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候,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對於“中間人”是否有保證作用,司法實踐中採取了這樣的原則:在債務關係成立中起聯繫,介紹作用且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該承擔保證作用。汪某為他人的借貸牽線,並表示願意擔保,應該視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陳某到期不還錢,汪某有義務償還。

年底該清帳了,借款時“中間人”是保證人嗎,應該承擔擔保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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