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用到的稅收優惠的賬務處理!超級實用~

稅收政策中優惠多多,享受優惠的您賬務處理正確嗎?今天,小編整理了實務中常見的稅收優惠的賬務處理,以便大家查詢使用。

PART

01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

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會計核算

咱們以一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服務費為例,假設企業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1)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①購入3萬元的稅控設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借:固定資產 3萬元

貸:銀行存款 3萬元

②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3萬元

貸:遞延收益 3萬元

③假設企業折舊年限5年,淨殘值為0,則計提月折舊額為:

借:管理費用 500元

貸:累計折舊 500元

同時:

借:遞延收益 500元

貸:管理費用 500元

(4)支付技術維護費:

①支付技術維護費用500元時:

借:管理費用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②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500

貸:管理費用 500

PART

02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會計核算

此項優惠是專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1)銷售發生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月末或季度確定可享受免稅優惠時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PART

03

即徵即退增值稅會計處理

即徵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較多,此處我們以常見的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優惠為例。

1.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2.會計核算

(1)假如A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軟件,享受該種產品的即徵即退政策,銷售軟件產品,不含稅售價1000萬元,稅率6%時,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60萬元

貸:無形資產—軟件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萬元

2018年8月在納稅申報時,對歸屬於7月份的增值稅即徵即退項目進行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的退稅20萬元,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20萬元

貸:其他收益 20萬元

(2)實際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

借: 銀行存款 2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 20萬元

PART

04

個稅手續費返還會計處理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7年01月17日答疑,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是“按照目前營改增政策相關規定,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應繳納增值稅。”

注:雖然總局明確了執行口徑,但畢竟只是答覆層面,還沒有單獨發文明確,建議納稅人還是要與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確認是否徵稅,避免涉稅風險。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2.會計核算

假如A企業(一般納稅人)收到稅務機關支付的個稅手續費10.6萬元,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6萬元

貸:其他收益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6萬元

PART

05

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照3%簡易計稅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②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紅色字體部分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會計核算

假設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車輛,按規定可以選擇按3%減按2%繳稅。

(1)收到銷售款時,會計核算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財產損益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3%稅額)

(2)確認減免稅額,會計核算參考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免稅款) (1%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其他收益 (1%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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