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年間的一樁命案,值得我們後輩所有人深思!

康熙九年七月六日,山東郯城發生了一件很普通的命案:村民陳國相打死了還在唸私塾的堂弟陳連之後,主動投案。當官府問詢時,兇手陳國相稱:堂弟陳連的父親在二十七年前打死了自己的父親,雖然有血脈之親,但自己出於片孝心,又恰好喝了點酒,一時仇恨繞懷,因此行兇,要父債子償。而事情的真相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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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了解此事,首先需要了解一下被害的陳連。他的父親在前一年剛過世,留下寡婦彭氏和年幼的他,另外還稍留了一些薄產:一頭耕牛、一塊耕地、一匹馬和一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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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知,清朝對於女子的道德要求已經至高,對寡婦則尤為苛刻。彭氏必須為丈夫守節,這就意味著她只能靠自己一人、靠這點不多的遺產來維持生計、撫育陳連讀書成才。如果忍一忍世俗的白眼,毅然改嫁,日子自然可以寬裕一點。但《大清律》規定:婦人改嫁,原有財產包括嫁妝將歸前夫家族所有。因此對彭氏來說,守節仍然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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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偏《大清律》還有另外一條,而正是這一條,要了她兒子陳連的命。哪一條呢:丈夫死後,婦人若守節而無子,必須有族長從近親裡選定合適的人過繼,才可繼承亡夫遺產。看清楚關鍵字了嗎:“無子”。也就是說,一旦陳連因故死亡,堂兄陳國相會因為近親的緣故,被過繼給彭氏,然就能繼承叔叔留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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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還有其餘太多漏洞,令審案的知縣也不禁搖頭,質問陳國相:陳連之父去年才身故,這二十多年三天兩日見面,你就一次都沒起過復仇之心,偏偏今天對著陳連才有?陳國相啞口無言,最終被判處絞刑。案件雖然很快告破,但流於背後的人性之貪、之惡卻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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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甚至還可以再更深的審視一下,命案的根源,其實是兩條對寡婦財產的不合理的法律條文。尤其是“婦人改嫁,之前的財產和嫁妝全歸前夫家族”這條,讓清朝的民間發生了非常矛盾、非常戲劇化的一幕:一方面,這個條文是鼓勵婦人為亡夫守節;但另一方面,亡夫的族人們卻往往為了奪取遺孀的財產,拼命逼迫她們改嫁。也可算是大清的魔幻奇景了。在這其中,女子毫無任何發言權,始終處在被剝削、被虐待的地位。正如此案中的彭氏,丈夫死了,兒子被同族殺了,殺了也就是殺了,沒有人會關心她一下。即便這樣,她也沒能保住原本應該屬於她的遺產。

是的,那頭牛和錢,被另一個族人搶去逃走了。而因為兒子已經死亡,族長又選了支系的親屬來作為繼嗣,很快,這個指定的繼承人,就會合法奪走她其餘的錢,那塊地和那匹僅剩的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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