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一根繩子引發一場“命案”後……

古往今來,一根繩子釀成多少命案,讓法官們費盡心機來解開謎團,揭開一個個死亡真相。在古代各方面技術落後的情況下,法官卻在斷案過程中能夠依法辦案,精心勘察,還原真相,緣於對自縊案件中的繩子研究非常到位。正因為有了他們的努力,才積累了這方面的經驗。

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感受一下一根繩子的“神奇之處”……

一根繩子引發一場“命案”後……

宋慈驗炭:墓中有炭為自縊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南平地區)人,是南宋年間我國傑出的法醫學家,被稱為“法醫學之父”。他所著的《洗冤錄》,又稱為《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該書內容非常豐富,記述了人體解剖、檢驗屍體、勘察現場、鑑定死傷原因、自殺或謀殺的各種現象、各種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內容。其中對於用繩子自縊或被殺的勘察和救援等情況有著比較詳細的記載,給後人偵破此類案件留下了寶貴的經驗。後來許多法官和法醫對該書進行了註釋和詳解,使這部被法醫界奉為圭臬的著作,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充實完善。

一根繩子引發一場“命案”後……

宋慈曾四任提點刑獄使,以一生的實踐經驗寫下了這部法醫學名著《洗冤集錄》。宋慈在對自縊的現場勘驗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發現如果確實是上吊自殺的,把死者腳底下坑穴挖三尺來深,就會發現木炭。有這樣東西的,才是真正自殺無疑。於是,他在《洗冤集錄》卷之三第十九《自縊》條目中寫道:“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也就是“宋慈驗炭”的出處。可是,歷來人們對此有疑義,認為不科學,沒有依據。

  然而據一些民俗學家考證,宋慈驗炭的來由是與他的家鄉風俗有關。土葬是中國古代最主要的埋葬方式。在農業經濟時代,百姓的腦海中深藏著“有土則生,無土則死”的思想。自古流傳至今的閩北土葬民俗中,有在墓坑或墓窯中燃燒芝麻桿、篾光等以“暖坑”“焙窯”的習俗,意在營造一方熱土,來世可以儘快投生,並希望芝麻開花節節高,一世比一世活得更好。真正自縊者往往選擇在山地林間,自縊後不想被人發現,希望日後自然墜入所縊腳下那塊土地以“入土為安”。另外,真正的自縊者不求今世但求來生,也希望自己所縊腳下的那塊土地是一片熱土,以便儘早投胎轉世。於是真正的自縊者在生前先掘一坑,燒些火炭並用泥土掩埋以“暖坑”,隨後自縊身亡。宋慈在長期的法醫檢驗實踐中,注意到了當時的社會民俗文化和相應的自殺心理特徵,並將其寫進了《洗冤集錄·自縊》中。在《自縊》條目中,還有檢驗“著衣新舊”和對“主人移屍”的心理分析等記載,有利於對真假自縊進行判斷。

  而明代醫藥學家李時珍雖然不是法醫,但是他所著的《本草綱目》,有“人魄”的詞條,對自縊身亡的情況也有記載:“時珍曰∶此是縊死人,其下有物如麩炭,即時掘取便得,稍遲則深入矣。不掘則必有再縊之禍。蓋人受陰陽二氣,合成形體。魂魄聚則生,散則死。死則魂升於天,魄降於地。魄屬陰,其精沉淪入地,化為此物;亦猶星隕為石,虎死目光墜地化為白石,人血入地為磷為碧之意也。”

  李時珍顯然把這種炭稱為“人魄”,是上吊自殺的人的“魄”降到地底下自然形成的。或許也算是對宋慈驗炭的一個補充例證吧。

一樣的八字繩痕 不一樣的死因

縊死的繩結共有三種:一是活結,這種繩結一頭打個固定的扣,另一頭穿入這個扣,可以活動,古代稱為“步步緊”;二是死結,即繩套的大小固定不變;三是纏繞,就是用繩索繞住頭頸。

  凡是自縊身死者,頭頸上都留有明顯的“八字痕”。這是因為自縊者身子懸空,自身下垂的重量使繩索深深地嵌入舌骨與甲狀軟骨之間,頸的兩側受力多些,相對說繩索入肉也深些,頸後結節處,幾乎就沒有繩索的痕跡了,所以自縊者的頸部留下的繩索痕跡,就象一個“八”字。而被他人吊死的,雖然也可見“八”字,但繩痕往往不規則。

案件實例

清代法醫學著作《重刊補註洗冤錄集證》,共五卷,是王又槐在宋慈《洗冤集錄》基礎上增輯,阮其新補註而成的,流行較廣。其卷三載:康熙五十五年,江蘇崑山縣民沈登吊死一案,仵作檢驗後報告說:死者沈登縛住頭頸的繩子是根細草繩,草繩的一頭打著結,另一頭穿進結裡,成了一個圈套,頭是伸在這個圈套裡面的。圈套能活動,一頭可以伸縮,頭伸進圈套中有的地方入肉深,有的地方入肉淺,這種繩套叫“步步緊”。所以,雖然頭頸處呈“八字”痕,但確是自己吊死的。現有繩痕可以證明,並沒有其他的緣故。

  就沈登頸上的繩痕“八字交匝”而論,是屬於被他人縊死,為什麼仵作驗後判斷是“實系自縊”呢?原來,沈登用的繩子是“步步緊”。《洗冤錄備考》裡說,用“步步緊”自縊者,“腳必離地數尺,旁有墊腳之物,而繩痕稍向上彎”,是說頸上繩痕稍向耳旁上彎。另外,自縊身死者,身上沒有新的傷痕,而被他人縊死者,死前定掙扎與搏鬥,身上留有傷痕。本案中的仵作,正是驗明瞭死者用的是“步步緊”,又“並無別故”,才判斷“實系自縊”。

  《重刊補註洗冤錄集證》還記載了一個毆前縊後的案例:清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安仁人鄧步青向官府報案,說他的妹妹曹鄧氏被丈夫曹澤金打死。曹澤金則供稱,鄧氏是被他斥責後自己吊死的。仵作檢驗屍體後報告:鄧氏咽喉沒有致命的吊死痕跡,左側乳房有被棒打留下的傷痕,腦後有木器的傷痕,左後肋有棒傷,系被打死。此後,曹澤金一會兒供認妻子是被他打死的,但一會兒又推翻供詞。不久,後任縣令同被委派的驗屍人員一起進行復驗,發現鄧氏的上下牙齒、左右手腕骨、十指尖骨都呈紅色,無疑是自縊留下的瘀血;死者左右耳根八字痕不明顯,是用闊布自縊的緣故,所以沒有留下繩痕;左臂肘骨有一青紫色傷,斜長一寸三分,寬三分;左右肋有一傷呈青紫色,斜長一寸,寬三分,均是木器傷,別的沒有發現什麼,這確是被打後自己上吊死亡的。責問原來檢驗的仵作,他說當時鄧氏屍體左乳、腦後已經改變顏色,就誤認為是傷而上報。後經巡撫向皇上奏請重新審理本案,同時彈劾前安仁縣縣令,並建議革職。

  本案中的第一個仵作就是一個缺乏經驗的檢驗人員,他竟將屍體死後變化的部位誤認為是傷,因而得出了錯誤的結論,而原縣令又不親赴現場驗看,全憑仵作的報告草草結案。後任縣令較認真,他不僅親到現場,而且還特地委派有經驗的檢驗人員同去複查,終於使案情水落石出。作出鄧氏是被毆打後自縊的判斷,是基於弄清了死者是用闊布自縊的,同時驗明瞭屍骨上有幾處血瘀,為自縊找到了佐證。

  至於本案屍體牙齒為何會變紅,是由於縊死者的頸靜脈壓閉,而頸部的頸動脈和推動脈壓閉不全,引起頭部血管高度充血,出現瘀血,血液流進齒髓或紅細胞滲入牙質小管所致。至於鄧氏的兩手腕骨及十指尖骨出現紅色(即骨癊),可能是因縊後懸空,血液墮積於上下肢,造成上下肢瘀血,滲入腕骨和十指尖骨的原因。

移屍與裝縊

在古代,有些時候是人死後才被掛上繩子的,有的為了裝成自縊身亡,有的是為了移屍嫁禍他人,這裡面的勘察現場頗需要有技術。

  清代許槤(1787年—1862年),字叔夏,號珊林,浙江海寧人,道光十三年(1833年)進士,官至江蘇糧儲道,史稱“吏事精敏,而日不廢學”,是典型的文人、學者型能吏。他“素留心檢驗屍傷損”,刊刻了一部《洗冤錄詳義》,這可不是簡單的對宋慈原著的增注、解釋,而是融入了許槤自己的多年實踐經驗,他還根據屍骨實物重新繪製了比較確切的全身骨骼解剖圖。

  《洗冤錄詳義》載:許槤在山東平度縣做官時,曾有人報案說一不知名男子自己上吊死亡。驗屍時,發現屍體的頸上有兩道繩痕,一道紫紅色,有瘀血;一道紅色,無瘀血。問原報案人,屍體從什麼地方移來的,他茫然答不上來。問他村裡一共有幾戶人家,回答說“十一戶”。“都在家裡嗎?”回答說“某某父子兩人趕集去了”。於是傳來該父子。許槤說:“村中只你兩父子出去趕集,移屍的人,定是你們父子!”父子兩人害怕了,忙說:“這天黎明,開門看見一個人吊在門口,我們就把他移掛在某地的一棵樹上。”問他:“你們放下屍體時還有氣嗎?”回答說:“沒有氣了,只兩手還有熱氣。”許槤分析,屍體移動後的繩痕只是白色的,而該屍卻是紅色,這一定是上吊不久,移動時血液還沒有完全凝結的緣故。

  檢驗縊死者,如發現頸上有兩條繩痕,必須慎重,以防把他殺誤定為自殺,或自殺誤定為他殺。《洗冤集錄》中指出:“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必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色癊;移動痕只是白色,無血癊。”因為凡自縊死者,頸上的血脈突然被阻,形成癊血,繩痕呈紫紅色或褐紅色,而將縊死之人解下另行吊掛,此時死者全身血液循環業已停止,頸上繩痕不可能再出現癊血,只能呈白色。

  本案中的死者頸上有兩條繩痕,“一紫赤,有血癊;一紅色,無血癊。”紫赤的繩痕,是初縊無疑,但另一繩痕卻是紅色的,與《洗冤集錄》所載的白色不符,因此,對此案就得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不能貿然下斷語。審案者經過調查得知,死者被解下另行吊掛,“兩手甚熱”,這就說明,縊者雖已斷氣,但屍體尚未僵硬,血液也未完全凝滯,所以第二條繩痕呈紅色。再從移屍的父子的供詞中可以得知,屍體懸掛在他家門首,他們怕惹禍或害怕不吉利才移掛某地樹上,他們並不是兇手。審案者這樣的檢驗和分析都是正確的,案子也就斷得正確了。

  另據《重刑補註洗冤錄集證》載:楊幗妹一案,經調查發現,其夫唐大拔鋪屋共兩間,左邊一間為客堂,右邊為店房,兩屋間有一木梯,端正地靠著樓枋,屍體已被解下,頸上縛有一條絲帶,打成死結。據唐大拔說,屍體原吊在木梯最上面,腳上沒有墊踏的東西。解下絲帶,按原來懸掛的地方丈量推演,發現上面有橫木,腳懸空,夠不到東西,並不是自己吊死的情狀。

  調查現場之後,再檢驗屍體。死者面孔上的顏色已經稍有變化,兩眼張開,左臉盤有傷,連到耳輪,不是致命傷;耳根有一處傷,紫紅色,是手掌打傷的,是致命傷。嘴巴緊閉,舌頭未伸出。咽喉上有一道淺淡的傷痕,是絲帶吊的傷痕,左手五指甲縫呈青黑色,也不是致命傷,右腿內側有抓傷一處,長九分,寬四分,呈紅色。檢驗結果表明,死者是生前受傷致死。

  經勘察認定,本案死者楊幗妹非自縊身死,而是生前受傷身亡。證據有三:一、屍體吊在“木梯高處”,“手不能攀”,“所達無物”,帶是死結,死者不可能上吊後自打死結;二、咽喉上的痕跡淺淡是死後絲帶勒的痕跡;三、死者身上有傷痕多處,耳根有掌傷,右胯有抓傷。耳根處的掌傷可能是致死原因。一般來說,雖然掌傷不會致死,但有時打在要害處也會產生嚴重後果。耳根是致命的地方,被手掌擊打後,可引起嚴重的腦震盪,硬腦膜下積液或腦挫傷,而導致死亡。排除了自己上吊的可能,驗明瞭致命傷痕,系死後被偽裝上吊就確鑿無疑。

多人用一繩 集體自縊難辨別

《洗冤錄詳義》載:道光十九年,許槤在山東任職時,檢驗自縊的案子不少,最罕見的是平度白姓家五個丫頭同時上吊一案。他得報後立即前往驗看,只見兩個丫頭同一條繩吊死,繩套一個是活結,另一個是死結。其餘三個丫頭同吊一條繩,一個是活結,兩個沒打結,只把繩子纏繞在頸項上。她們是怎樣結釦的,怎樣一塊上吊的?看了之後,令人摸不著頭腦。但看她們穿的衣服,都極為華麗,而且各人的身上都帶有香囊荷包,看上去,她們真有視死如歸的意思。他審問了多位證人,都說她們確實沒有通姦、偷盜和相互鬧矛盾等事情。只有一個老太婆說,她們五人平時常說生則同生、死則同死這句話,最近主人想把其中兩個丫頭嫁出去,可能是因為這個緣故。這老太婆說的似乎合乎情理。案子詳細彙報給上級官府,上級官府反覆質問,並派官員一塊審訊,都沒有發現另外的情況,於是就按原來審理的情況,稍作修改結案了。

  僅從繩子上是無法確定她們是自殺或是他殺,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檢驗官先從她們所穿的華麗衣裳和所佩之物著手調查,繼而向瞭解熟悉她們的人調查,終於判斷她們五人之死並非他殺,而是五人中有兩人被主人“遣嫁”,她們不願生離,才同赴黃泉。調查細緻,推測合乎情理,判斷也是正確的。另外,兩個或三個人同時被他人吊死,也是難以實現的。而且死者身上又無任何傷痕,也證實這個判斷是正確的。

  無獨有偶,晚清人吳熾昌《客窗閒話》裡記載了一個河北省樂亭縣發生的奇案:當地有個三十多歲的婦女趙楊氏,他丈夫長期從事貿易,也算是個小康之家。就是夫妻倆沒有孩子,趙楊氏在家寂寞,領養了姐姐的女兒銀姑為養女。可是後來趙楊氏大概是從他丈夫那裡傳染上了“下疳”(性病),長期臥炕不起,只好請了六十多歲的母親楊王氏來作伴。她丈夫的姨甥女張王氏,前來探視,也在她家住了幾天。有天大早,平時一直給她家送水的工人來送水,叫不開門。到了晚上那工人又來,還是沒有人開門。覺得奇怪,就去請了鄰里宗親,把門卸下來進入房內,眾人看見這“三婦一女”都已自縊身亡,而且方式還不同:趙楊氏是用繩子系在高處窗欞上,自己擁著被子“坐縊於炕”。她的母親則是把炕幾豎立起來靠著牆,在炕幾的腳上綁了繩子,自己躺在炕上仰面自縊。來探望姨母的張王氏與養女銀姑兩人用一根繩子分頭打結套住脖子,把繩子中間部分系在兩人中間的柳木椅椅檔上,就像是個天平那樣,兩人在兩端“坐地而死”。四個人都換上了新衣服,年輕的兩個人還塗粉畫眉,頭戴簪花,好象要作客。

  眾人趕去報案,官府立即前來驗屍,屍體上都沒有傷,不是命案;房裡也沒有男人蹤跡,也不是奸案;家裡一件財物都不少,更不是盜竊案;死者從容妝飾,也不是吵架憤怒的樣子。四個人為什麼要一同尋死,沒有證人,無法查證原因。樂亭知縣只好就以自殺結案。

  可是趕回來的趙楊氏的丈夫以及她的兄弟楊鍔,都懷疑是有人暗害,見地方官含糊結案,就跑到北京去申訴。朝廷命令由省按察使組織會審,將四具屍體解到省會再次檢驗。可是結論依然是自縊。按察使只好推測四人集體自縊的動機:趙楊氏因為此病不可言人,又覺得醫治無望而要輕生,母親楊王氏是心疼女兒,養女銀姑是要追隨養母,張王氏是同情姨母,所以商量一起自縊。所勘查現場上吊的繩子等也符合推測的實際,於是上報朝廷批准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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