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了躲避經濟補償金,強行勸退員工,律師僅用一招維權!

近日,藍色光標員工發文稱遭遇強行辭退 ,領導苦口婆心希望自己主動提離職。

員工表示,公司要裁員,需要給予正當賠償,公司卻變本加厲,以違紀為由威脅員工,聲稱不辭職不但拿不到賠償,而且會對未來職業生涯產生影響。

勸退,如果是因為員工能力問題,也算合理。但如今不少企業,打著勸退的幌子,行裁員之實,就為躲避經濟賠償金。

今天小律就給大家講講,公司強行辭退員工不給補償怎麼維權

用人單位為了躲避經濟補償金,強行勸退員工,律師僅用一招維權!

案例分析

關於勞動糾紛,很多人的觀點是:我一介平民,怎麼和養著專業律師的堂堂大企業去鬥,還是忍了吧。

其實很多人並不知道:

勞動合同法非常保護員工利益。

就算企業有精通法規的HR和配備法務專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調查數據,員工仲裁勝率也高達8成。

所以勞動者完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分以下3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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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過錯,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了這些情況外,以其他理由勸退都需要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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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應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n;

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三、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所以,只要勞動者沒有違反《勞動法》第39條規定,卻被無故辭退,或是逼退的,都可以走合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平時多注意收集證據,給這些無良公司一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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