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再“必須國有”?時隔14年的土地改革到底說了什麼?

12月23日,人民日報發佈上述文章,雖然只有寥寥數語,卻標誌著時隔14年的土地改革,再將探索新的篇章。

今天,就用純白話的方式,給大家講講這次的土地改革實質內容,以及“不再必須國有”的具體含義。

首先,我們來看報道原文: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土地制度改革上做出探索。

總結其核心部分有二:(大致瀏覽即可)

①: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②: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這兩條政策原文你可能沒太看懂,我們簡而化之,即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工商小產權房有望轉正。

這到底意味著什麼?

初聞“不再國有”,很多讀者表示不解,何為國有?何為非國有?要理解這句話的具體含義,先要搞懂我國土地政策的特殊之處。

隨著82年憲法出臺,中國城市的土地一夜間全部國有。

在此之後,我國的土地只分為兩種:城市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

顧名思義,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這裡的所謂集體,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比如我們常聽到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至於二者的區別,在城市建設時,國有土地可以直接入市交易;而“非國有”的集體土地們,只能先通過政府徵收,從身份上變更為“國有”土地,再去二級市場上交易。

一言以蔽之,集體土地比國有土地多了一個“中間商賺差價”,中間商為地方政府,差價為土地出讓金。(為集體土地的開發帶來了阻力)

此次的土地改革政策,可以理解為摒除了“中間商”環節,在某種前提下,集體土地可以直接入市,由此釋放農民土地的價值,促進有效的城鎮化建設

請注意,此次制度的變革並非代表土地性質的變化——集體土地還是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仍是國有土地。只是在入市的方式發生了改變,不涉及土地制度本身。

當然,如此重大的制度變革要付諸於實踐,必須建立在地方、組織和個人間之平衡點上。所以12月24日新華社還連夜發稿:

為了進一步深入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並做好試點工作與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銜接,人大常委會擬將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法律調整實施的期限再延長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

再等待一年的時間,在這片被喻為財富之母的土地上,必是一番風雲四起的景象。

下面我們講第二句話——工商小產權房有望轉正。

一般我們提到小產權房,多指“住宅類”小產權房,即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宅。理論上,這些住宅只能為村民所有,不可轉讓給其他市民。

它們沒有不動產證,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還時時面臨著清理違建的危機,總之彌繞著種種風險。

那本次的政策中,集體土地可以入市交易,是否意味著小產權房要轉正了?

不是這樣的。

這一次的集體土地入市,明確給出了前提:工業、商業等經營用途。

也就是說,只有工商業用途的小產權房可以入市轉正,住宅類的小產權房的轉正之路依舊是遙遙在望,前途渺茫

至於渺茫的原因,目前小產權規模格外龐大,比如像深圳這樣的城市,小產權房的數量是商品房的3倍之多。此等狀況,如若再放開入市條件,其對房地產市場的衝擊,難以預期。

其實,以“集體土地”為主角的熱點新聞,2017年就出現過一次。

2017年8月21日,國土資源部、住建部印發通知,將在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租賃住房試點

土地不再“必須國有”?時隔14年的土地改革到底說了什麼?

想仔細瞭解該政策的朋友,可以點擊下面的文章鏈接進行閱讀。

回到本次土地改革政策,目前我們可以稍作總結,以集體土地為中心,並跳過徵地環節的土地使用方式,大概如下:

①:工業類以及商業類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直接入市。

②:“租賃”用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自行開發運營。

由此,對於集體土地的開發,“工商住”的職能可謂一應俱全。

這樣既釋放了集體土地的潛力,也實現了“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構建房地產市場多主體供給體系”+“建立租售並舉的住房體系”。

所以說,我們的土地制度改革,已經邁出了實質性步伐。

土地是房地產和城市建設的發動機。土地制度變革,影響自然不容小覷,但任何變革都難以一蹴而就,對於實際影響又不能過度高估。

至於如今活躍在網絡上的“拐點”、“機遇”、“看漲”、“看跌”之說,還請大家守腦如玉,理性對待。

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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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

土地不再“必須國有”?時隔14年的土地改革到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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