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將房產“無償”過戶給親戚轉移財產 成都兩失信被執行人犯拒執罪分別受罰

执行|将房产“无偿”过户给亲戚转移财产 成都两失信被执行人犯拒执罪分别受罚

昨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在法院判決生效前,將共有房產“無償”過戶給其親屬轉移財產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徐某、張某(女)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

2016年10月下旬,成都高新區法院以(2016)川0191民初67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後仍住在一起的徐某、張某向王某歸還借款35萬元(系二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並支付此款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此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徐某、張某二人獲知上述判決結果後,隨即在次月7日,將登記在張某名下位於成都高新區新樂中街的一套房屋“無償”出售給張某的姐姐。當月9日,張某的姐姐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而在當月16日上述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時,徐某、張某二人在成都市已無不動產。

當年12月,成都高新區法院立案執行王某申請執行徐某、張某合同糾紛案,並於當月下旬向被執行人徐某、張某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限令該二人七日內向法院報告收入和財產情況,但二人拒絕報告財產情況。

今年8月上旬,成都高新區法院將徐某、張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隨後徐某、張某在新樂中街被抓獲,當月14日,徐某、張某二人的親屬與王某達成了和解協議,先行支付5萬元,並在次月6日付清了全部款項。

成都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徐某、張某自身有能力還款而拒不還款的事實確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債務的辯護意見,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庭審中,該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場旁聽了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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