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人拒不“過戶”法院判定其承擔違約責任

湖南法院網訊 在進行二手車交易時,機動車買賣雙方均負有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該義務,都可能會給對方帶來損失。近日,湖南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江某購買原告方某的貨車後拒不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法院限其在判決生效30日內履行轉移登記義務,並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5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原告方某與被告江某簽訂《二手車輛交易協議書》,按協議約定,江某以195000元購買原告的重型自卸貨車,江某應在六個月內辦理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如江某沒有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向方某支付違約金50000元。但是六個月到期之後,雖經方某多次催促,江某一直不肯辦理轉移登記手續。2018年2月14日,雙方再次簽訂協議,約定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江某必須將所購貨車轉移登記到其名下,並將車輛登記證書押在原告處,協議同意在2018年3月10日後,原告有權註銷一切手續。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二手車交易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了車輛給被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在付清車款的同時,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在原告一再催促被告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被告仍久拖不辦,已經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雙方所籤協議第八條的約定,被告應向賣方支付違約金50000元,但在庭審中,本院認為違約金過高,經法院與原告磋商調查,原告方同意將違約金下調至35000元。依據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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