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民告官”:區法院院長審案,區長出庭

8月29日上午9時30分,一起食藥品安全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案在青羊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青羊|“民告官”:区法院院长审案,区长出庭

青羊法院院長謝立新擔任審判長,與行政審判庭副庭長霍穎、人民陪審員胡智倫組成合議庭。

青羊|“民告官”:区法院院长审案,区长出庭

青羊區政府區長詹慶、青羊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孟成鎬等出庭應訴。

青羊|“民告官”:区法院院长审案,区长出庭

青羊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22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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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本案第三人張某於2017年8月向被告青羊區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其在原告青羊區某藥房購買的“幸福來”牌“阿膠黃芪口服液”和“幸福來”牌“阿膠乳酸亞鐵口服液”兩種商品外包裝標籤標識存在違法,被告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受理其投訴後,對某藥房展開調查,認為兩種涉案商品外包裝標識以字體類別、大小、顏色明顯區別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3.4和4.1.2.2.2條,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某藥房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某藥房不服處罰決定,向被告青羊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青羊區政府複議決定維持原處罰。後某藥房將青羊區政府和青羊區市場監管局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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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三大”庭審改革要求,完善和優化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該案採取優化審的方式審理。根據案件情況於庭前召開庭前會議,解決了案件部分程序問題,向被告發出負責人出庭的司法建議;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主要訴辯意見;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確定了案件庭審重點;根據庭前會議情況製作了庭前會議告知書,供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查閱。

庭審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採用一體式方式進行,由合議庭根據庭前會議情況歸納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案件基礎事實、案件無爭議的問題及案件的爭議焦點,由各方當事人當庭確認,提出異議或補充。各方當事人在法庭指導下就爭議焦點逐一發表訴辯意見及質證意見,並進行最後陳述。整個庭審過程井然有序、高效規範、有條不紊。

青羊|“民告官”:区法院院长审案,区长出庭

經過法庭審理,原告青羊區某藥房充分認識到作為食品藥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活動中加強企業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對食品藥品安全盡更多注意義務,表示對青羊區市場監管局的處罰認可,並自願申請撤回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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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小法有話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進行平等交流溝通的法治平臺,將有力地促進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順利開展,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效能,為維護行政訴訟原告的合法權益和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發揮重要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法治價值重大,必將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法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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