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深观察丨民富是个税改革应有之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19年我国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其中,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回顾即将过去的2018年,全年减税降费规模预计达到1.3万亿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减税红包将惠及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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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刘慧

十九大报告提出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除了经济和科技实力跃升,还强调充分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实现人民生活宽裕,收入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民幸福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通过建立全社会覆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收入再分配制度,可以起到抑制收入差距、保护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作用。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是为中等收入群体减轻负担,税制也逐渐向国际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表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减掉的税收实实在在进了百姓的腰包

2018年8月3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此次个税改革是在我国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的背景下,个税新政全面实施的大幕将伴着2019年的到来徐徐开启。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当前国内外的形势错综复杂,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但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把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从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等措施实施后,月工薪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过50%,有相当多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9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后,将在纳税人已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居民的实际收入。收入多了,大家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自然就会增强,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新的实施条例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修改目的是什么?程丽华解释,首先,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是为了吸引境外人才。其次,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是为了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新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再次,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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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张志刚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新的实施条例更为简明扼要,提供总体指引。比如备受外籍人士关注的“五年规则”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保留,而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利好无住所个人的修改,将原来的“五年”宽免期间延长了一年,变为“六年”。也就是说,只要之前没有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无住所个人居住累计满183天的纳税年度就不会在中国产生全球纳税义务。如果符合条件,无住所个人将可以在更长的期间享受税收宽免,无需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这一税收宽免的升级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境外人才来华工作和创业。无住所个人过往已有累计离境超过90天从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如何与新的“六年规则”衔接,会否有机会按照新规则重新开始计算“六年”期间等等,都有待后续政策文件进行明确。

此次公布的实施条例明确,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汇算清缴进行减除。这是对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形式自主创业的个人利好消息,他们也可以与广大工薪族一样,在计税时减除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减税红利。张志刚表示,该条款仅提及适用于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如果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未能全额从综合所得减除的,未减除的部分是否有机会从经营所得中减除,值得关注。

条款简并,更多细则待专门政策文件明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条例的条款从44条减至36条,其中简化或没有包括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捐赠、偿债、赞助等视同转让财产条款。与反避税相关的条款。对年收入超过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境外税额抵免限额计算等部分相关内容。注销户籍清税条款。纳税人识别号、汇算清缴退税、专项附加扣除部门间信息共享等部分与征管相关的条款和内容。

张志刚告诉记者,这些条款和内容,有的是此次税改新增的重要内容(例如反避税条款),有的涉及情况复杂对纳税人影响较大需要审慎处理(例如视同财产转让条款),虽然没有包括在实施条例中,但预期会有专门的相关政策出台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引和规定。而与扣缴、纳税申报(例如注销户籍清税条款)等征管相关的条款和内容,将分别整合至专项政策文件中进行明确。这样的简并使得实施条例简明扼要,突出其总体指引性作用。

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暂行办法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政策及后续保障措施都分别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调整明晰了扣除适用的范围。暂行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扣除包括在境外接受的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则仅限于境内发生的相关支出。纳税人在征求意见期间广泛提出的不少实际问题有所明确。比如对于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只要满3岁即可适用子女教育扣除,不以发生实际相关支出为条件。对子女教育扣除提供了较为宽松的适用范围。

针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首套住房以住房贷款的认定为准。还针对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置的首套住房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晰,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进行扣除,也可以分别对各自购买的首套住房按扣除标准的50%进行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均增加了相关支出的扣除期限,分别为48个月和240个月,使这两项扣除更具合理性。

张志刚表示,除大病医疗以外,其他5项扣除项目都是按照标准定额进行的。暂行办法特意将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为大中城市的租房族提供了更高的扣除额度,进一步为这部分纳税人减负。大病医疗的年度据实扣除限额从6万元大幅提高到8万元,并将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扣除适用范围并分别计算扣除限额,这也是此前公众呼声很高的建议,最终暂行办法予以了吸收采纳。修改后大病医疗扣除适用的费用支出仅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而当年未扣除完的大病医疗支出,仍然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纳税人要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对此表示,要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无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须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填报专扣信息第一次需要填写完整,便于及时享受,以后月份、年度享受时,就不需要再填了,如果有变化的,把变化点更改一下就行,手续将大大减化。大病医疗支出在年底才能算出一年到底花费了多少医药费,所以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还都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责任保护好纳税人的隐私。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还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程丽华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具体情况复杂,对税收征管乃至整个政府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目前征管及配套条件下,制定一个完全公平合理而又可操作的理想方案困难是比较大的。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建立起基本制度框架,随着各方面配套条件逐步完善,将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咖谈

中长期内个税调整的可能性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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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建芳 刘博阳

自201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新个税中专项扣除的最终办法。在整个新个税法改革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提高大病医疗支出与房租的扣除额度

对比最终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额由每年1.5万元-6万元提高到1.5万元-8万元,房租的扣除额由每月800元-1200元提升到800元-1500元。除此之外,更加明确了对于每一项具体的专项扣除的实施期限。如房贷的扣除不能超过20年(240个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从扣除的变化来看,整体的扣除额度没有太大的变化。考虑到我国大病医疗费用较高,因此,上调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也加大了对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住房租金的扣除。从实际的居住成本来说,各城市之间的差异的确较大,还能感受到租金的增速出现明显的分化。6类扣除项中的具体扣除额及免征额后续也会根据客观情况再进行调整。

工资薪金采取累计预扣预缴,尽可能贴近真实纳税情况,减轻对纳税人的资金占用,降低了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由于我国税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目前已具备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计征逐步转变的条件。综合计征的特点除了增加专项扣除以外,还将纳税各个来源的收入打包,作为统一的税基征税。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更加真实地还原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实现更公平的税收调节作用。考虑到计征的方便性,目前的计征方法还是采取源泉课征、预扣预缴的方法,但在年底会有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是大部分纳税人的主要纳税税基,此部分采取累计预扣预缴,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贴近真实的纳税情况,以减轻对纳税人的资金占用,降低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而对于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采取的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的方法。

新个税试行条例中提到,对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在年底进行汇算清缴。因为按照现行的按不同所得来源征税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所得中主要依靠稿酬的纳税人缴税过多的情况,因此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税改革未来将更加注重资本性收入调节

新个税实施条例中将个人资本性收入的定义范围扩大,意在加大对资本性收入的调节力度。如果将新个税实施条例和旧个税实施条例进行对比,发现除了此次变化最大的与工资薪金相关的“小综合+多扣除”的相关内容,利息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收入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

具体条例如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债券、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此处较旧个税的条例表述增加了“等”,对具体范围保留了细化定义的空间,以防止个人利息收入的以不同形式或者名义进行偷税、避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此处较旧个税的条例表述增加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且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更为宽泛地表述为“不动产”,拓宽了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这意味着,未来的个税改革不仅会继续朝着综合计征的方式迈进,还会更注重对资本性收入的调节,减轻社会的贫富分化。

新个税实施条例中专项扣除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略超预期。此前参考中信证券研究部的测算,根据征求意见稿实现的个税减税将使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约4325亿元,预估实际释放居民消费约为2400亿元。此次最终版的个税专项扣除条例可能会释放的居民消费预计在2400亿元基础上有小幅的提高。据财政部对外公布的信息,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和免征额还会灵活调整。不论是考虑到未来的经济增长压力,还是我国个税体制仍处于向成熟阶段迈进的情况,预计中长期内个税调整的可能性仍然较大。

(作者单位:中信证券宏观团队)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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