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貿易報關

補償貿易報關

1、申報

補償貿易合同項下 進出口 貨物,由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 海關 如實申報,並交驗以下 單證 : 進出口 貨物 報關 單(淡綠色);《登記手冊》;有關商業、運輸單據:發票、裝箱單、 提單 、運單等; 海關 需要的其他 單證 。

2、監管

對合同項下涉及國家應稅管理的貨物,進口時, 海關 按保稅制度進行監管,憑合同及《登記手冊》免稅驗放,出口時,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

3、相關規定

(1)除經批准在過渡寬限期內的補償貿易項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補償貿易基礎上進口加工設備免徵 關稅 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加工設備免徵 關稅 和各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的設備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手續。其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徵稅。

(2)1996年4月1日前(不含當日),外經貿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依法批准的補償貿易項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當日)前進口的,仍可按原優惠政策辦理。對設備進口額在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可通過對 外貿 易經經濟合作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寬限期可延長到1997年12月31日。有關補償貿易合同在補償完畢後,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用其出口收匯購進的設備等,海關按一般貿易 進出口 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3)由於對外提供修理和其他功務活動的情況比較複雜,與補償貿易規定不盡相同,因此,以勞務費補償進口價款,不能享受補償貿易優惠。

(4)租賃公司受外商委託租賃設備進口從事補償貿易並符合補償貿易規定的,可享受補償貿易優惠;如租賃公司自選租賃、租借設備進口,轉租或轉借給從事補償貿易加工企業的則應照章納稅。

(5)補償貿易出口的補償產品,原則上應返銷給提供技術設務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況,可將有補償產品返銷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銷人,進行三角補償。實行三角補償的合同,應由我的第三方代銷人,進行三角補償。實行三角補償的合同,應由我方經營單位、提供技術設備的外商,以腦袋銷補償產品的第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後,方可享受補償貿易的優惠。

(6)補償貿易引進技術設備,如屬進口許可證或特定產品目錄管理的商品,應向外線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或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公室審批。海關憑上述進口許可證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予以辦理有關手續。

(7)補償貿易項下進口技術設備,自進口之日起到補償產品出口全部償還設備價款為止,屬海關監督貨物。未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和報經主管海關核准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確需變賣處理的,在徵得上述有關部門批准許可後,應按一般貿易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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