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教練員職稱改革啟動,國家級教練員定為“正高級”職稱

10月19日,人社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發佈《關於深化體育教練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教練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擬規定,對體育教練員分“優秀運動隊教練員”和“業餘訓練隊教練員”2類進行職稱評審。同時,意見明確,國家級教練員定為“正高級”職稱。

教練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國家級4個層級

意見擬規定,體育教練員設初級、中級、高級,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副高級)、國家級教練(正高級)。統一後的體育教練員職稱,與原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的對應關係是:原三級、二級教練對應初級教練;原一級教練對應中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對應高級教練(副高級);原國家級教練對應國家級教練(正高級)。

統一後的體育教練員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初級教練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中級教練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高級教練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國家級教練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

教練員職稱評價實行實行國家標準和地區標準相結合。人社部會同體育總局制定《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體育主管部門,根據本地體育事業發展情況,結合各級各類體育教練員的職業發展實際,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地區評價標準。

教練員職稱評價與所帶運動員比賽成績掛鉤

意見擬規定,教練員職稱評審實行分類評價,按照體育教練員所帶運動員類別,一般分為優秀運動隊教練員和業餘訓練教練員,綜合考慮兩類教練員實際,分別制定評價標準。

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以教練員輸送或所帶運動員獲得優異比賽成績為主要指標,並按照賽事規格設置不同權重予以評價。對執教業績突出、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作出重大貢獻的體育教練員,可直接申報評審高一等級職稱,最高可直接申報評審正高級職稱。對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優秀運動員,從事教練員工作後,可破格申報評審體育教練員職稱。

在評審機制上,正高級教練一般由體育總局組織評審。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體育部門可開展奧運項目正高級教練職稱評審,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體育總局備案。

同時,意見提出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聘用相應級別體育教練員,並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支援艱苦邊遠地區執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並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體育教練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聘用。

教練員違反反興奮劑等規定受處罰,職稱一律取消

對於評價標準,意見還特別提出堅持把體育道德和職業精神放在評價首位,引導體育教練員愛崗敬業,授技育人,因違反反興奮劑、賽風賽紀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等受到處罰的,或存在偽造學歷、資歷、業績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取消。

人社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紀律方面,在體育教練員職稱申報、推薦、評審、公示等各個環節中,工作人員、領導、專家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違紀違規的行為,一經查實,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教練員凡違反反興奮劑、賽風賽紀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等受到處罰的,已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在處罰期內不得申報上一級職稱。

同時,對於外語和計算機能力,此次意見也明確,突出業績導向要求,淡化論文要求,對初、中級教練論文不作要求,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要求。

在評審監督方面,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嚴肅評審紀律,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加強評價能力建設,實行誰評審誰負責,誰評審誰發證。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獲奧運會冠軍的運動員可直接申報高級教練職稱

人社部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了關於破格申報體育教練員職稱的有關情況。對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優秀運動員,從事教練員工作滿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經審核可破格申報。

例如,曾獲得奧運會冠軍,可申報高級教練職稱;曾獲得奧運會二、三名或世界盃、世錦賽、亞運會、全運會比賽冠軍,可申報中級教練職稱。

直接訓練兩年以上運動員取得奧運會冠軍的主管教練員,可確定國家級教練職稱;其他執教業績特別突出的可破格申報高一等級的職稱。輔助教練所帶或輸送後的運動員獲得奧運冠軍的可破學歷、資歷等3項條件。

此外,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體育教練員,評價標準適當降低,側重考察工作實績,引導鼓勵優秀體育教練員到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執教。

鏈接

所帶或所輸送運動員獲奧運會前三名可申評“國家級教練”

按照《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優秀運動隊教練員的評審分別設置了學歷、工作經歷和業績方面的要求,其中業績要求最為突出。

初級教練要求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訓練競賽教學工作滿一年且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或每年參加且完成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學時;按要求完成訓練、競賽任務。

中級教練要求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擔任初級教練工作滿四年,近三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從事體育訓練競賽教學工作滿兩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或每年參加且完成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學時;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取得全國最高水平以上比賽錄取名次。

高級教練則要求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中級教練工作滿五年;近三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或每年參加且完成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學時;任現職以來有一項以上具有創新性的研究成果;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達到世界水平或亞洲、全國優秀水平。

國家級教練員的申評標準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高級教練工作滿五年;近三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國家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或每年參加且完成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學時;任現職以來有兩項以上具有創新性的研究成果。

同時,申評國家級教練,還可以是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取得成績的。取得的成績包括奧運會前三名。奧運會四至六名並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前兩名。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三次冠軍。亞運會兩次冠軍並亞洲錦標賽或亞洲盃賽兩次冠軍。向國家隊輸送三名以上運動員或有三名以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或奧運會比賽,並取得五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兩次亞運會(亞運會比賽項目亞洲錦標賽或亞洲盃賽)冠軍。集體項目奧運會前十名。集體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兩次前兩名。集體項目亞運會冠軍並亞洲錦標賽或亞洲盃賽冠軍等。(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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