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僱員疏忽大意受傷,責任全部自擔

「以案说法」雇员疏忽大意受伤,责任全部自担

張某是趙某僱傭的駕駛員,2014年9月16日,張某受趙某的安排,從北京運貨到淮安,9月18日途徑沭陽縣,張某和同車駕駛員鮑某在沭陽某工廠內卸貨,後摔倒受傷。張某在庭審中陳述,9月18日是雨天,雨停後,其到車上把溼的布子揭掉,因為手被弄髒了,就準備走到車邊上的水龍頭洗手,由於路面較滑,不小心滑倒摔傷了頭部。現張某起訴要求僱主趙某對自己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说法」雇员疏忽大意受伤,责任全部自担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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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一: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僱主在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中,張某走路時因路面潮溼而滑到摔傷,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僱主趙某對張某的受傷並不存在過錯,張某因忽視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的受傷,其過錯不可歸責於僱主。因此,僱主趙某不應對張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二: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符合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這裡的過錯責任應當視為是一種相對的過錯責任。另外,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僱主應當對自身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不能證明自己完全無過錯的情況下,僱員自身若存在一定的過錯,僱主應當承擔僱員自身責任以外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並未對自己在張某的損害中不存在過錯舉證證明,因而趙某應當對張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僱員的張某,自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僱主趙某應對張某自身過錯以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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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筆者評析

「以案说法」雇员疏忽大意受伤,责任全部自担

僱員因自身過錯造成全部損害後果的,不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解釋》對僱主的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僱主是否存在過錯,對於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損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頒佈後,對此規定進行了完善,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條的前半段適用的依然是僱主的無過錯責任,即因僱員的原因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僱主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然後僱主根據責任的劃分可以向僱員進行追償,即理論上的僱主替代責任。

侵權責任法三十五條的後半段適用的則是僱主的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僱員勞務造成的損害,僱主與僱員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其中包括三種情形:1、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方負全部責任;2、提供勞務方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責任;3、對接受勞務一方受到的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接受勞務方和提供勞務的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結合本案案情,本案應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僱主過錯責任原則中的第2種情形。張某雖然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但是雨天路滑,行人應提高注意,這是基本的常識。此外,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有認真完成僱主所指示的工作的義務,同時也有照顧自己的義務,,張某應當知道路面溼滑需要小心而過於自信,疏忽大意,導致自己受傷,因而張某不能以從事僱傭活動為由,要求僱主趙某對因為張某自己沒有提高注意力,盡到謹慎義務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是必須法定化,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在僱主責任中適用舉證責任導致原則,因此本案不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張某要求僱主趙某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舉證證明在自己遭受損失過錯中,僱主存在過錯,否則應視為舉證不能。

因此,張某的損失應當由自己承擔,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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