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保姆受傷 原則上將由僱主一方來擔責”不妥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保姆幹活時受了傷,保姆和僱主之間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12月26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時,這一問題引發部分委員關注。

對於保姆與僱主之間的責任劃分,現行侵權責任法採用的是過錯原則,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草案二審稿將此修改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12月23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表示,有的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保姆等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勞務的,接受勞務一方獲得了利益。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過錯中因此而受到損害的,為體現公平原則,原則上應當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相應減免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的責任。二審稿據此作出相應修改。

26日分組審議草案時,委員王超英提出,“說接受家政服務的一方獲得了利益?那麼提供家政服務的一方就沒獲得利益麼?他也獲得了利益,實際就是勞務報酬,雙方都是有利益的。”他認為保姆與僱主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繼續採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過錯原則,“還是應該按照過錯原則,誰的過錯誰承擔責任,原來的條款規定是比較適宜的。現在的條款好像我們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有人是弱者,實際上現在享受家政服務的很多人都是普通的勞動者,退休的老人,因此從平衡的角度說,這個修改是不好的,建議改回一審稿的規定。”

委員龐麗娟也表示,“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家政服務類工作,可能看做雙方都獲得好處,一方接受了服務,另一方接受了報酬;一方提供了就業機會,另一方就了業;而且雙方是自願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假定前提得好處的就是聘用這一方,侵權的就是聘用這一方,可能不妥。我們的立法最好是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提供就業機會和提供家政服務的都是百姓,應該平衡,體現對所有人公平的原則。”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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