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該項支出需要發票!

提問:機票後附的保險單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差旅費該項支出需要發票!

實務解答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屬於境內支出,且是應稅項目,保險公司也屬於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所以該項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即:機票後附的保險單不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需要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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