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高空拋物“大家共同背鍋” 不符合正義要求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的責任認定,採用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設計,暫未修改。12月26日分組審議草案時,田紅旗、劉季幸、信春鷹、周光權、賀一誠、王超英、孫憲忠、叢斌、烏日圖、殷一璀等10位委員均提出,現行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條款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度較大,建議作出修改。

劉季幸表示,“高層建築物上面有東西掉下來或者扔下來,把行人砸傷了,有的後果還很嚴重,但是找不到拋擲物品的人,最後讓這座樓裡有可能扔東西的所有住戶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我個人認為,這個立法的意圖是好的,就是終究要有人出來承擔責任,不能砸了人沒有人負責,確保受害人得到補償,這個立法也符合公平的要求,大家共同承擔。但是,我覺得不符合正義要求。”

“條文中講的是,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都要賠償,這個不符合正義要求。”劉季幸認為,“要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形式邏輯角度講,‘自證其無’是很難的。那麼在建築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就得和大家出來共同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作出這樣的判決後,往往也很難執行,因為絕大多數人完全沒有責任。”

信春鷹也表示,制定侵權責任法時,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就有爭論。“學理上稱為不真正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有過錯者承擔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不一定有過錯,但是不能證明你自己沒有過錯,所以共同對一個法律結果負責。比如從15樓扔下一個東西砸了下面一個人,如果不能夠確定是哪一個房間扔下來的,根據現在這條規定,15樓的這一層樓的人共同承擔責任。”

信春鷹提出,這一規定在實踐中有一些問題。“一是很難操作,在多數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判決很難執行,反而造成很多糾紛。二是造成實質不公平。本來是一個人的侵權行為,現在讓多人共同補償。三是對真正的加害人造成了放縱的後果。加害人自己不出來承擔,或者查不到,那就大家共同背鍋。有些被判承擔民事補償的人說這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你再怎麼冤,也得共同承擔責任。現在編纂民法典,是把這個規定進一步更合理化的機會。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最早是德國民法上的規定,原來是債權的概念,後來延伸到侵權責任法。在侵權責任裡適用不科學。”

信春鷹建議,“如果實在找不到責任人,應該由管理者承擔責任,或者由所有者承擔責任。最後的救濟渠道也可以考慮社會救助或者社會捐助來解決這類問題。”

“高空拋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拋的,但是實際上有時候就是風大,把上面的一個牌子刮下來了,事後也找不到責任人,有的本來就安裝得不牢靠,所以,東西是故意拋下來的還是自己飄下來的完全查不清,最後也要強行落實責任人,這樣不太合理。”周光權表示,“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處理方案,一是刪除這條。二是實踐中也有最後判物業公司賠的判決,物業公司也認為自己多少有點監管責任,最後也把這個錢賠了。”

周光權提出,“因此,能否考慮把第一責任落到物業頭上,物業公司管理範圍內發生這樣的事故,巡視的責任、管理的責任,總是有一些責任,它不能說完全沒責任,就只管收物業費,這個小區的事和它無關,這是講不通的。所以,希望能有多種解決方案,物業公司有過錯,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如果物業公司一點過錯都沒有,社會救助和保險能否解決?這個問題要解決,但是要分層次解決,不能一攬子把沒有過錯的住這個單元的人全部拿來承擔責任,這樣會導致新的不公平,被害人可能只有一個人,最後導致幾十號人不滿,這個事是沒有處理好的,也不符合一般的理念。”

“高空拋物的問題,我希望這次能夠切實解決了”,孫憲忠說,現行侵權責任法高空拋物責任條款,“法學界肯定的人是非常非常少的。有些人辯解要證明你自己沒有責任就行了,但是問題是一個人沒有做的事情怎麼證明? 2000年前的羅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強制自證其無。而且一個人受了傷把整個樓的人都連帶進去,確實是有很大問題。”

叢斌建議草案刪除高空拋物責任條款,“我個人意見這條不能這麼寫,最好去掉。我們可以推理,在司法實踐當中這樣棘手的案子核心問題是不好查找責任人。高空墜落物如果是固定或擺放在建築物某一部位的物墜落是可以查找到責任人的。如果有人故意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查找是有一定難度的。我們可以做個邏輯推理,拋物行為是非法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還會構成犯罪,對這樣的加害行為人的查找,理應是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如果不能查找,應該是政府有關部門承擔對受害人的救濟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分解到無辜的住戶。”

王超英則提出,高空拋物責任條款可以修改完善,但是不能刪除。“因為這個條文在物權法立法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關注的條款,而且在實踐中,確實按這個條款處理了一些案件,當然因為案件確實很難執行,相當一部分判決可能當事人並沒有履行,但是如果現在刪除了,社會效果恐怕不太好。”

烏日圖建議,“我考慮類似情況是否應該由政府出資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種保險基金,也可以考慮從小區的物業費中列支。”

也有委員贊同草案的做法,即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維持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委員劉修文認為,“對於草案說明中彙報的擬繼續研究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問題,考慮到該制度對受害人救濟發揮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考慮到該制度行之有年,已經形成非常廣泛的法律風險預期和穩定的法律秩序,建議不作修改。”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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