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9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對《河南省雲臺山景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1.在第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景區中河南太行山獼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2.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雲臺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除遵守第十五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一)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四)亂扔垃圾;(五)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用火;(六)攀折林木花卉。”

4.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的,處五十元罰款;攀折林木花卉的,處三百元罰款。”

5.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雲臺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開採活動的;或者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設施的,由雲臺山景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在雲臺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挖沙、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由雲臺山景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河南省信陽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6.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將第五款修改為:“保護區、准保護區範圍的調整,由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7.在第二十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8.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9.在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違反第七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對《河南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10.刪除第十七條。

11.刪除第三十五條中“在省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在省內跨省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批准。”

四、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作出修改

12.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排澇、灌溉、航運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13.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排澇、灌溉、航運的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五、對《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4.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開墾、採礦、採石、採砂、取土、造墓、修築工程設施、違反操作技術規程採脂、採種、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及其他毀壞森林、林木、林地的行為。”

15.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區放牧、砍柴和非撫育性修枝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16.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未經批准擅自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在林地內進行開墾、採礦、採石、採砂、取土、造墓、修築工程設施、違反操作技術規程採脂、採種、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及其他毀壞森林、林木、林地的行為,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法擅自開墾林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毀壞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被破壞的林地屬於防護林林地和特種用途林林地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六、對《河南省義務植樹條例》作出修改

17.刪除第十七條中“逾期沒有完成任務,又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綠化費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

七、對《河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作出修改

18.將第四十四條中“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個人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作出修改

19.在第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0.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1.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中“並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將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合併修改為第二項:“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將第四項調整為第三項。

九、對《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22.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採礦權申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修改為:“採礦權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編制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刪去第二款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十、對《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23.將第十條修改為:“禁止在堤(壩)身、護堤地內取土、打井、爆破、開渠、挖窖、挖漁塘、建窯、葬墳、建房、排放廢物、廢渣、放牧、剷草皮、違章墾植、打場、曬糧、堆放料物、進行集市貿易、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內採石、鑽探、取土、打井、挖窖、建窯、開溝、爆破、葬墳、挖築魚塘、排放廢物(渣)等活動。”

十一、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24.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修改為:“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十二、對《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25.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對《河南省減少汙染物排放條例》作出修改

26.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7.將第三十九條中“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8.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排汙單位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9.將第四十四條中“對油庫、加油站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油罐車所有者或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0.將第四十五條中“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為:“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31.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修改為:“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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