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滿交警處罰,女子發朋友圈辱警被拘8天

该!不满交警处罚,女子发朋友圈辱警被拘8天

该!不满交警处罚,女子发朋友圈辱警被拘8天

10月22日下午,蔡萍萍(1991年出生,浙江嵊州人,微信名:A夏至未至 主營實體童裝店)因不滿其交通違法行為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衢江大隊處罰,為發洩私憤利用其所拍的交警吳彬現場執法照片,在吳彬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本人微信編輯發送帶有吳彬照片的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對吳彬進行公然侮辱。

该!不满交警处罚,女子发朋友圈辱警被拘8天

10月23日,蔡萍萍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衢江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具體是怎麼回事呢?請看——

10月22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區分局樟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一網民(微信名:A夏至未至 主營實體童裝店)因不滿其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為發洩私憤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了一條侮辱執法交警的內容,樟潭派出所民警立即對該內容固定證據。

經查,該網友真名為蔡萍萍,浙江寧波人,在衢州振興中路開了一家童裝店,樟潭派出所民警對該內容固定證據,開展分析研判並將蔡萍萍傳喚回所裡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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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當天下午3點40分左右, 蔡萍萍騎著電動車替朋友寄快遞回來途中騎到了機動車道上,在經過東跡大道57號附近時,被執勤交警攔了下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警對其作出了10元的處罰,就在民警開具處罰決定書時, 蔡萍萍情緒激動了起來。

在此期間, 蔡萍萍還拿起手機拍攝了一張交警的照片, 接受處罰後, 蔡萍萍氣憤地騎車離開,就在2分鐘後,她就在朋友圈發佈了一條辱警信息,並配上執勤交警吳彬和處罰決定書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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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 蔡萍萍的微信好友有1500餘人, 朋友圈中發佈內容對執法交警進行人格侮辱,影響惡劣, 後經民警教育,蔡萍萍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對當事民警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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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衢江公安分局決定,依法給予蔡萍萍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警提醒, 人民警察及輔警依法執行公務,神聖不可侵犯,若公民對公安機關做出的處罰不滿,可通過正常的渠道反映,但由此對警察、輔警進行侮辱,都是對法律的無視, 網絡非法外之地,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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