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网贷平台发布的“净值标”是否合规?

问题:网贷平台发布的“净值标”是否合规?

回答:各家网贷平台发布的“净值标”各有不同,其实质皆为投资人以手中债权作为质押,在一定净值额度内再次借款的行为。此行为使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将已有债权证券化,即形成债券流通。违法《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网贷平台发布的“净值标”是业界公认的优质债权之一,具有安全系数高、释放投资杠杆、利率偏低三大特点。一致被看好的“净值标”被监管明令禁止,且在13条红线之列,其违法依据如何呢?

首先,“净值标”是以投资人在网贷平台所拥有的债权为质押的授信方式。在一定净值额度内发布的借款标。通常“净值标”发布流程为:(一)当投资者投资债权大于借款金额时,网贷平台允许其发布“净值标”用于临时周转。(二)“净值标”一般允许发布的最大金额为净值额度的90%,并可循环借款。(三)投资者若符合“净值标”的条件,即可快速通过风控人员审核或直接发布借款需求。

其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八)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各地方出台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中也明确禁止“净值标”行为,如上海市指引表中明确禁止以借款人所持有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

“净值标”的实质是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将已有债权证券化,并形成债券流通。债权再次抵押的借款行为是一种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流通资本的行为,与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抵押一样,是一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金融持牌机构从事的特种业务,不符合网贷平台借贷居间性质。

最后,要明确“净值标”可以放大投资人的投资杠杆,很容易被职业黄牛所利用,套利风险很大。而且网贷平台不具有控制其形成的风险的能力。

结论:“净值标”为《暂行办法》所明文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均违规,网贷平台不应参与金融衍生品的流通,应关注解决中小微企业的债权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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