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两个股东A和B,现在A方想退股,B方不同意,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扯扯车吧


法海一粟认为,A股东要实现退股的目的,需要具体一定的条件。

1、退股的定义。题主的“退股”应当是退出公司。而股东想退出公司的路径,在法律上却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B股东不愿意,并坚持做下去。

2、退股的路径。从法律上来看,股东退出公司的路径只有两条路:一是转让股权,二是解除公司。

(1)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有两个方法,一是直接给B股东。这个方法显然行不通,因为B股东想继续做下去。二是转让给公司外的人。这个方法能否实现,取决于公司的成长性。就是说,目标公司的股权值得他人花钱购买。否则,你就是将股权送给他人,他人也不一定要。因此,对外转让的前提就是:是否在人愿意购买?

(2)协议解散公司。解除公司的方法难以操作。原因在于,B股东不同意。既然不同意,就无法达成解散公司的协议,不能达成协议,就无法通过股东会的方法解散公司。

(3)强制解散公司。公司法对于强制解散公司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就是: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估计本案还不具体诉讼解散公司的条件。

3、法海一粟的建议,股东在成立公司聘请律师起草公司章程,并公司章程中约定退出公司的条件。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难。这就像结婚一样,结婚容易离婚难。成立公司时,双方在章程上签个名,再准备一些必备的文件,公司就成立了。而要解散公司则需要这个条件,那个条件。因此,法海一粟建议:成立公司时,事先约定好解散公司的条件。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另一股东收购自己的股权,等等。不过,这些条件的草拟,可能需要律师操刀。而律师操刀,则要收费。正因为如此,很多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不会花钱让律师起草公司章程。结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合不来的时候,想退出公司却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没办法,如果解散不了,就自己慢慢熬吧。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大家好,我是股权一号。

公司两个股东,协议各持股50%,这个股权结构不合理,没有控股股东,容易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这是一定要规避的股权设计。该公司现在已无法再经营下去,即是佐证。

协议投资240万,各方为120万,各方出资约定如已到期,先将剩余资金共40万出资到位。如一方已逾出资期限,另一方股东有权要求其足额出资,还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解决方案,有几种供交流:

一、B通过增资扩股取得控制权

既然A方实力有限,不愿增资,B方资金雄厚,如果看好项目想继续经营,建议B单独继续增资,稀释A股权后,使B达到控股地位,保障对公司的控制权,加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堵住现存经营漏洞。

二、股东B购买股东A的股权

在A想退股的情况下,B要想开些,强扭的瓜不甜,非要捆绑在一起,对公司也不利,为何不收购A的股权呢。

至于收购的价格,双方可以谈啊,不再赘述。

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时,如果B执意不肯收购A的股权,A是否可以尝试寻找第三方购买其股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等规定,书面通知B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确定是否同意转让?

看好了,《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公司总共才两个股东,“其他股东”就是B一个人,“过半数”如何达到啊,想转让也不容易。

这再次告诉我们,两个股东按50%:50%划分股权,没有特殊情形,千万不要这样设计,有时候可能会留下无法解决的僵局,需要引起更多创业者的高度重视。

三、A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再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后一招,A可尝试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但解散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还需要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条件,比如,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或者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的情形。

毕竟,这不是最好的方案,只是下下策。

总体而言,股东A 想退,B增资扩股也不是最好方法,毕竟A还是公司股东;既然股东B想继续经营,还是希望B能够购买A的股权,重新规划,弥补漏洞,把公司做得更好。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若有更好的方案,大家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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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一号


针对你所说的情况,有两种方案可以尝试:

引入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退出

1、关于股东表决权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是公司章程中并无特别约定表决权,A、B是各持股50%,都属于第一大股东,共同控股,并非因为其实缴出资多而拥有大股东(实控人)的身份。

2、股权转让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A股东可以转让给B股东,但题主中提到B不愿意受让,这个方法行不通。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A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需要通过B的同意。

在程序上,欲转让股份的股东需要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注意:必须是书面通知,不然很难证明有正式告知),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其不同意转让,则由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操作方案

寻找外部第三方按照上述程序实行股权转让。

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虽然法律上A股东和外部第三人C签署的转让协议是认定有效的(前提是B股东不购买待转让的股份),但在办理工商变更的时候,有可能B股东不配合办理,从而导致工商部门不予受理,C股东的权益没法体现在股东名册中,最终导致C股东放弃购买。

这里就需要采取第二种方案

提请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实践中,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或纠纷,彼此不愿意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致使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题主所述,便是这种情况,若是转让股权无法实行,就只能采取第二种途径了。


西天蜗牛


不知道题主的退股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转让股权,从公司法和一般的公司章程约定角度来说,是可以的,但B没有购买A要转让股权的义务,只有优先购买A要转让股权的权利,即同等转让价条件下,B有优先购买权。

要股权转让,A首先要找到愿意接盘的投资人,说穿了,还是转让价格问题,无论是找其他人,还是要转让给B,最后都是价格问题。

从题主叙述,AB双方都没有足够出资,B还欠缴更多,但如果A没有多余的钱补齐出资,也无法主张补齐出资,这种情况下,A确实很被动。

面对这种局面,最恰当的做法是,要求B履行和A同样的出资义务,即大家都出资120万,B连出资义务都没有履行,谈增资实在笑话,然后,看能不能找到愿意接盘的人。


鱼眼猫眼鹰眼


协议、章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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