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起舉行,這些議程值得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起舉行,這些議程值得關注

本報記者 陳瑜

擬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擬對疫苗管理單獨立法;外商投資法草案首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有望實現外資三法合一……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3日起舉行,這些議程值得關注。

擬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

現行專利法施行中遇到的一個新問題,是專利技術轉化率不高,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轉化服務不足。

草案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增加規定: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在加強專利轉化服務方面,草案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專利信息基礎數據,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草案新設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增加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我國擬對疫苗管理單獨立法

疫苗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關係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安全,是國家戰略性、公益性產品。

疫苗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就疫苗管理單獨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點,強化疫苗的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嚴格監管和社會共治,切實保證疫苗安全、有效和規範接種。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焦紅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對疫苗實行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堅決守住質量安全底線,堅決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二是落實疫苗管理體制改革舉措,將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轉化為法律制度。三是總結藥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實施經 驗,汲取問題疫苗案件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系統規定疫苗研製、生產、流通、預防接種管理制度,強化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四是處理好與藥品管理法的關係,針對疫苗特點規定具體管理制度,不簡單重複藥品管理的一般性規定。

草案堅持疫苗的戰略性、公益性。一是將疫苗安全和預防接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有關工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對貧困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給予支持。二是支持疫苗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促進疫苗的研製和創新。三是制定疫苗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產業發展和結構優化,鼓勵疫苗生產規模化、集約化,提升疫苗生產工藝和質量水平。四是將預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製、生產納入國家戰略,將疫苗納入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出現供應短缺風險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疫苗生產供應。五是實行免疫規劃制度,保障居民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

草案同時提出,要加強疫苗研製、上市許可和上市後研究;嚴格疫苗生產和批簽發管理;規劃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強化疫苗監管;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等。

外商投資法草案首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 有望實現外資三法合一

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首次審議的,還有外商投資法草案,它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資三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截至2018年10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累計近95萬家,實際利用外資累計超過2.1萬億美元,外商投資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統稱外資三法)為主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為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近年來,面對新形勢,早期制定的“外資三法”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作說明時,司法部部長傅政華表示,外商投資法草案擬確立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所必需的相應制度,主要包括: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徵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等。

草案規定,國家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提升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同時,草案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擬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作出特別規定

隨著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日漸普及,由此帶來的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亟需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監督。

在作關於產品質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司法部部長傅政華說,考慮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時無人駕駛航空器尚未投入應用,在制度設計時沒有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留有空間,為了給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據,需要作出授權性規定。草案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作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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