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丨范冰冰逃稅被罰8億,為什麼不被追究刑責?

熱點丨范冰冰逃稅被罰8億,為什麼不被追究刑責?

10月3日中午,范冰冰在新浪微博上刊登致歉信。致歉信中表示,對稅務機關調查後,依法作出的一系列處罰決定,完全接受。將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以下為致歉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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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的始末要從2018年5月28日說起,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通過微博發佈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爆出影視圈“陰陽合同”事件。因照片中有范冰冰等人的名字,此條微博一經發出,在網絡上引起了大家一片熱議。

事件一出,6月3日我國稅務總局就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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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事件從被爆出來,已經過去了幾個月。就在今天2018年10月3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終於公佈了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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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很多朋友對該事件中涉事主角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表示困惑。為啥逃稅數額如此之高,竟然沒被刑罰呢?

其實不然,以下兩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搞清楚:

第一:范冰冰事件中主要涉嫌犯罪人員其實已經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據報道,其經紀人牟某在該事件中因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燬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但據筆者分析,牟某涉嫌的罪名應該不是逃稅罪,此罪“另有其名”(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范冰冰目前只要按時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可以免除刑責。根據公開報道,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已經依法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范冰冰需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罰款。如果其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我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總結,

如果是初次逃稅,被稅務機關找上門,然後稅務機關將依法對逃稅企業及個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包括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罰款。如果按時繳納前述款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算犯罪,但企業或個人要補繳稅款、交滯納金,接受相關行政處罰。

依法繳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能因為一己私利導致自己誤入歧途,走向違法深淵。希望此次事件能夠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引以為戒。因為只有收入陽光,才能真正享受財富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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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冰會不會涼涼?——律師教您正確的八卦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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