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大及商業吹噓宣傳信息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可撤銷事由?

誇大及商業吹噓宣傳信息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可撤銷事由?

2014年10月8日,趙某(合同乙方)與某某公司(合同甲方)簽訂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及補充協議訂立後,趙某依約向顏某的個人銀行賬戶轉賬匯款879 800元。隨後,某某公司向趙某分別出具意向金、管理費、保證金、店鋪籌建費及首批物料款5張收款收據。2014年12月25日至30日期間,某某公司依約為趙某提供培訓並完成設備及物料配送。趙某依約於2015年1月10日正式開店經營,店面標識為“CAROBAKERY卡諾烘焙”及“CARO”,2015年1月28日停止營業。為履行涉案合同,趙某另支出商鋪租賃費、運輸安裝費、水電費、員工培訓費及工資費等經營費用。

2014年11月10日,趙某(合同乙方)與某某公司(合同甲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中主要約定“一、甲方將註冊登記的第43類商標(註冊號:ZC13294748SL)許可乙方僅在微信公眾平臺使用;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09日止;六、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產品範圍使用甲方的註冊商標。”同日,顏某代表某某公司向趙某出具《商標授權書》,其中載明“商標持有者某某(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授權趙某使用商標CAROBAKERY(商標註冊證號:ZC13294748SL)做微信宣傳與推廣(含服務號和認證)。有效期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09日。”

2014年12月5日,某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在第43類的商標“CAROBAKERY”被駁回申請。

2015年1月27日,趙某在北京市燕京公證處,由公證員操作公證處計算機設備進行保全證據。北京市燕京公證處於2015年1月27日出具(2015)京燕京內民證字第305號公證書予以證明。2015年1月27日,趙某向北京市燕京公證處支付公證費1200元。

2015年8月7日,澳大利亞政府知識產權局出具《註冊商標證書》,其中主要載明“本人,法蒂瑪·比蒂,作為商標註冊局局長特此證明:編號:1628734的商標作為註冊商標從2014年6月16日正式生效。更續期為2024年6月16日,該商標的持有人是chen lu,中國北京 shijshan district ××× 31 dong,1danyuan903.該註冊商標屬於43類商標 CAROBAKERY”;2015年9月18日,澳大利亞首都直轄區堪培拉麥盧卡公證處執業公證員BRIAN DEMUND WORTH證明“Lu Chen護照號:G25018296是註冊商標CAROBAKERY的商標持有人,註冊編號:1628734商標的文件真實有效。本人確認上述商標註冊文件及其附件真實有效。”;同日,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駐堪培拉辦事處官員Cindy Charles證明“前述文件上的‘Brian Worth’簽名/印章/圖章/均為其本人所簽發真實有效”;2015年9月22日,我國駐澳大利亞大使館參贊兼總領事出具(2015)澳領認字第0000429號證明“前面文書上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的印章和該部官員辛迪·查爾斯的簽字均屬實。”

某某公司於2010年11月29日成立,許可經營項目包括餐飲服務(限分支機構經營)。

2012年12月6日,某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在第43類的商標“CARO卡諾”被駁回申請。

顏某認可代表某某公司收取趙某支付的879 800元涉案合同款項、趙某開辦經營的卡諾烘焙店裝修設計符合涉案合同約定以及卡諾烘焙品牌宣傳手冊中內容與(2015)京燕京內民證字第305號公證書內容一致的事實。

趙某訴稱,請求判令:1、撤銷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涉案合同;2、判令顏某、某某公司連帶退還趙某管理費、履約保證金、加盟費等共計779 800元,並賠償趙某全部經濟損失901 200元,共計1 681 000元。

顏某、某某公司共同辯稱,某某公司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要求的主體條件、經營資源和能力條件。《條例》中關於“兩店一年”的規定屬於管理性的規定,違反該條規定並不會引起特許經營合同無效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後果。某某公司已按《條例》規定的要求予以信息披露,體現在涉案合同第17頁附則第1條的內容。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5)石民(知)初字第1588號判決,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陳鋒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趙某與某某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雖然,(2015)京燕京內民證字第305號公證書公證的某某公司官網內容以及卡諾烘焙品牌宣傳手冊內容,含有一定誇大及商業吹噓程度的信息,但是上述信息不足以導致與真實信息背離的程度以及對於涉案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產生實質性影響。

(作者:陳鋒,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電話、微信同號:1880000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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