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所借的千萬債務被法院判定為共同債務,但女方毫不知情,這種情況下女方能否維權?

秋日8


如果題目所述情況確實屬實,那麼建議她申請再審。



我先歸納一下基本案情:你姐姐姐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姐夫在姐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舉債千萬。後來他們離婚以後,前姐夫的債主紛紛把姐姐告上法庭,最終法庭判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本案並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況,那麼就很有可能是在2018年以前審判的。因為根據之前的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傾向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原則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大都會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是,根據2018年最新生效的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加傾向於保護未舉債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根據該司法解釋,原則上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債共籤”,只有夫妻雙方都簽字認可,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單獨舉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就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出於共同意思表示。

《最高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法不溯及既往,但最高院出臺通知說,過去已經判決的案件,可以酌情申請再審,以新的司法解釋作為審理依據。


冰焰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所借的千萬債務被法院判定為共同債務,但女方毫不知情,這種情況怎辦?

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頒佈實施。

該解釋的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項《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後不再適用。

該解釋頒佈後,最高法院民一庭進行了權威解讀,認為:

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是什麼意思?這是指本解釋是有溯及力的。

對於在本解釋頒佈前判決的已經生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案件,如果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情形的,可以依據本解釋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對於問題中遇到的情況,雖然出現在本解釋頒佈生效之前,但上訴或者申請再審可以適用本解釋為法律依據。


二、申請再審需要做的工作

上述解釋的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規定很清楚:對於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提起訴訟的,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

訴訟中,債權人是否舉證證明了?如果沒有,那麼,此為申請再審的法律方面的根據之一。

再者,這是申請再審的案件,作為申請人,也需要再作出充分的準備。

比如:債務產生的時間、所借債務的用途及實際使用情況、所借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有無擔保等等,這些也是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如有證據佐證更好。

不清楚證據的具體情況,僅做上述答覆,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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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離婚後找信得過的人籤一份欠條,又不用公示,時間可以寫婚內,那這份虛有的欠條,也就可以判處國內共同財產了,之前婚內就爆出過這樣的判決,隨便一說都是千萬,我繼續想問問,誰他媽一口氣眼睛都不眨下都不考慮欠款人能否還的起就借出千萬?這種套路即使法律離婚協議內附加了都能被法院判處屬於共同財產,國家才腦怒直接發佈需要共同簽字,避免麻煩,不給那些投機人機會。你賣個房過戶都得共同簽字,借款肯定要簽字啦,否則誰能說明國內簽字的……奉勸一句各位要離婚的,留個心眼,在離婚協議中要寫明哪些屬於共同債務。沒有說明的一律屬於單方借款,不屬於婚內借款,最好和律師溝通下。還是希望大家不到萬不得已不要離婚。


煙迷雨霧


男方借債經營失敗以後欠下大額債務,這個時候女方通常會提出離婚,並且推說自己不知情而逃避共同債務。既然女方不知情,男方欠下的債務就不作為共同債務。那麼男方借債獲利不告訴女方,女方同樣不知情,所以這個借債經營獲得的利益,同樣不應作為共同財產。


等到滿山紅葉時72661391


騙誰呢,900多萬告上法院而且已經判決生效了600多萬,300多萬撤訴,這明眼人誰不明白!他敢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你但債務就說明原告方拿出了那六百多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如果不是這樣法院也不會判的,至於撤訴的那三百萬是證據不足,不過既然你知道那六百萬的事,會不知道剩下三百萬的事?想推卸責任逃避債務,現在可能性不大,銀行記錄各種手續都會留下手腳的,勸你還是主動承擔,從做人的角度來說你自己主動承擔該承擔的責任,別逃避。從個人利益的角度來說,你就託,等他們告,這樣有些債務他們沒有充足的證據也奈何不了你,就像那三百萬一樣,然後你就可以知道那些債務是他們沒有證據的,這部分就可以不用還,剩下的舉證了法院判了還是要還的


血薇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實行共債共籤原則。

圖中1-6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個人名義的借款,屬於個人債務。


本案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康兄律師


就你描述,是要維權的!

一、需要收集你不知情的證據,按誰主張,誰依據的原則。需要提供你不知情的證據,同時還要提供這些錢的用途,確保這筆資金沒有用於你們夫妻間共同生活或者通過投資。如果這筆錢是你們夫妻共同生活中使用了,或生意投資中虧損了。很遺憾,就算你不知情但被你用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要還的。

二、請一個靠譜的律師很重要!很多人打官司對請律師很隨便,其實一個好的律師能對你的幫助很大!瞭解一下行業內的情況,請一個專業的律師幫你解決這部分問題!

就我目前的認知只能提供這兩個辦法了,希望能幫到你!


魚兒視角


請個專業的律師,情願付點諮詢費或者委託費,打官司證明自己沒有借款,也沒有用,專業律師會給意見,告訴你需要收集哪些證明材料,借債有無夫妻雙方簽名?房產出資比例?購買時間,光自己空叫沒有用的,還是要有點行動,花掉點律師費如果能解決那麼龐大的債務還是值得的


艸厸亄


這樣的情況離婚了房產有沒有過戶給你個人名下,如果沒有查封房子無話可說,如果離婚了房產過戶給你個人名下,你就不用承擔責任,負債幾百萬如果你不知情,可以不理不睬,那是你前夫個人問題,如果法院有證據在你離婚之前欠債幾百萬你不承認也不行,一切都是由證據確鑿處理的!個人觀點。


董金塘


各位領導您們、媒體平臺、記者你們好!

       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下面案例是屬什麼?敬請各領導、媒體、記者、網民評論轉發!

     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長吳建紅,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在徐x與宮xx離婚案中,作為民事終審法官,為宮xx爭奪財產,枉法判決裁定!作為司法者,把黨和國家的重託,人民的希望作為徇私工具,任意所為,令人心寒!

        一、香格里拉房產:系我為徐x婚前所置,2009年首付2010年4月開始裝修,完工時徐x寫下借條[(經金川區法院(2016)甘0302民初2295號)、金昌市中級法院(2017)甘03民終107號)認定判決屬實],2011年徐x與宮xx結婚,2012年做下房產證(做產權證時宮xx仗勢與徐x多次發生糾紛,徐x獨木難支,只得將房產登記為共同財產)。(2017)甘03民終378號判決以“考慮徐x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且裝修也是徐x婚前出資”為由,將債務置於一旁將房產分割,故意混淆出資與借款買房的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違背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將夫妻共同債務要徐x獨立償還!、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個基本的法律規定審理借款的二審審判長就是吳建紅,審理離婚案件的審判長也是吳建紅,難道作為審判長,不知道婚前借款購買的房子用於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也應該是夫妻共同的嗎?婚姻法的一個基本規定,就連如此清楚地事情,吳建紅都要偏袒宮xx,可見關係不同尋常!

         二、公司27區馨河苑52棟1口303房產:至今未取得產權,是我們關係不太好的情況下,我們老兩口全款出資直接轉入金川公司購房賬戶,又自己購買材料裝修入住,入住這幾年來,兒媳婦宮xx都不知道門在哪裡,怎麼又成了宮xx的共同財產了?這是典型的借名買房(附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各位領導、申訴狀中說明了為什麼買自住房)。我們只是南方普通農民,家景並不富裕,而金昌又不是房產投資的理想所在地,只是迫不得已,過來帶小孩讓兒子、兒媳沒有後顧之憂安心工作,盼他們夫妻和睦才借徐x之名(徐x具有購房資格),自己全款出資並自己裝修,於2015年10月5日入住至今!這是我倆在金昌唯一的家!而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吳建紅全不顧婚姻法及中華美德尊老愛幼,直接以低價判決歸宮xx所有!中院吳建紅串通對方當事人做假證,把我全款出資購房說成是共同出資(有薛xx上訴法院要求徐x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為證!“經本院向薛xx核實,薛xx稱該11萬系其出借給徐x與宮xx的。"既出借給徐x與宮xx,那麼為什麼上訴法院要求徐x獨立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可想而知薛xx根本不知情!而何來向薛xx核實之說!薛xx是宮xx的母親,法院有什麼好向薛xx核實的,薛xx給自己的女婿借錢都要女婿給打借條,當然可以說明這個不是給自己女兒女婿購買房子的事情。另,按婚姻法司法解釋:1、該房至今未取得所有權;2、雙方都要房產應競價所得;3、一方所要應由評估所房產實際價值(購房和裝修共花費32萬多),怎以26萬判之(只有某人自家裝修116平米,3萬多錢就夠了,可能一分錢都不要,老百姓那有如此之福可享?);4、2016年8月初,宮xx仗勢將徐x趕出香格里拉房屋,霸佔該房屋並換鎖,後又掏空室內所有,連窗簾都放過!法院吳建紅對我方所提置之不理!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二審中,吳建紅把宮xx強行佔有的房子因為有按揭貸款,判給了徐x,而把徐x父母自己居住的家,因為全款付清了,判決給了宮xx,簡直是不通情理,將基本的人事都不同,不要說是懂法律了,難道法律就是和基本的情理背道而馳的嗎?!在我麼去向他問的時候,竟然還幫著宮xx說話,說是宮xx也是給你們再養孩子。5、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6、吳建紅甚至為對方那怕多分一分錢絞盡腦汁:離婚、孩子撫養費於2017年8月1日生效執行,但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一切將你清算至11月底,為徇私真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關於雙方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問題,一審過程中,宮xx已明確表示放棄該兩項主張,二審過程中宮xx又要求對這二項進行分割,中院對這二項主張直接予以判決,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顧,程序違法,在吳建紅眼中,國法是一紙空文!7、2016年8月,宮xx憑勢強佔香格里拉房屋,將徐x趕出香格里拉房屋,並私自打開徐x私人用品保險箱,盜走香格里拉購房合同、發票及我所贈給徐x的戒指銀元等(中院吳建紅有權直接認定是保險箱為宮xx陪嫁之物,),宮xx以香格里拉購房合同、發票為證,在庭上多次提出香格里拉房屋是她出資所購!對香格里拉房屋志在必得!後又掏空室內一切並連窗簾都不放過,如今中院又所判公司27區馨河苑房屋歸她,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難道法院是宮xx家所開!8、孩子撫養權不管從那方面:學歷、家庭條件、家庭人員的素質都優越於宮xx,(2016年8月,宮xx仗勢將徐x趕出香格里拉後將孩子強行接走,直至今我夫妻倆和徐x見孩子一面都是奢望!),而孩子一出生就由我夫妻倆24小時照看撫養,宮xx作為母親為了保持所謂的身材,給孩子連母乳都不喂,這樣的母親,讓孩子與其共同生話,明顯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條的相關規定,而中院判由宮xx撫養,顯然是與情、理、法背道而馳!9、婚姻存續中購置兩臺電腦,宮xx在庭上明確表示,各人所用電腦各歸各人所有,而中院吳建紅做法更是令人髮指,強行硬塞判歸宮xx所有!婚姻法明確規定:個人日常用品屬私人財產。雖用了幾年的電腦值不了幾個錢,而吳建紅深知電腦並值錢,徐x作為金川公司鎳鈷研究設計院人員,電腦裡的資料等何其重要!我有權想怎麼弄你就怎麼弄!你奈我何!有吳建紅撐腰,所以李靜蠻橫的說:你愛咋滴咋滴!你愛上那告你去告吧!  

        這是一起典型離婚冤案!(2017)甘03民終378號判決書,從頭到尾顯示出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吳建紅利用職權、徇私枉法,為宮xx爭奪財產,挖空心思置我們於死地,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法形同虛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背道而馳!一紙空文!違法違紀!為宮xx做得盡責盡力!望各位領導、媒體平臺、記者、廣大網友主持公正!謝謝! 

   1,(2016)甘0302民初2143號民事判決書;

   2,(2017)甘03民終378號民事判決書;

   3,(2016)甘0302民初2295號民事判決書;

   4,(2017)甘03民終107號民事判決書;

   5,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傳票(民間借貸)及薛xx要求徐xx歸還借款11萬元並支付利息的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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