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在乌海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在乌海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把公共用地占为私家菜园、私家车位、私家储物间,把公共楼顶占为私家阳光房……在一些小区,业主随意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的问题频现。

日前,市委副书记、市长高世宏签署了乌海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关于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小区、单位内的私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并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经社区调解劝阻仍然无效的,由辖区办事处(镇)报告相关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纠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上架设线路、安装设施、设备等。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保护城市公用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改动、损坏城市公共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

(一)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和窗外,堆放、搭建、吊挂等物品有碍市容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影响市容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搭建建(构)筑物;损毁绿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其中涉及违法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在乌海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的现象十分影响市容市貌,也给街道、小区造成危害。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在乌海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来源/乌海日报等

大家都在看

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 0473-2999700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在乌海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在乌海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