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政府:对小区“私搭乱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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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政府:对小区“私搭乱建”说不!

集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市规划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

清理整治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美观、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集宁区迎接乌兰察布市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2018年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打击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开展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均属私搭乱建,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1、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小区道路、住宅区内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2、在房屋四周、屋顶、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3、在各类违法侵占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进行种植蔬菜、花卉、苗木等及饲养家禽家畜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包括砖混房、彩钢板房、阳光板房、铁皮房、玻璃房、圈地的围栏(墙)、动物圈舍(笼)等。

二.有本通告所列情形的,当事人必须立即纠正,自行予以清理或拆除;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仍不清理或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各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住宅小区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应当予以劝导、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处;对参与和纵容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企业,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对该房屋采取限制进行产权交易、抵押及注销房屋产权等措施。

五.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纵容、包庇、参与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倡议广大业主对城市规划内住宅小区的私搭乱建行为进行举报,清理整治举报投诉电话:0474-123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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