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牧羊案”二審開庭 是否“脅迫”成庭審焦點

11月1日,每日經濟新聞曾報道江蘇牧羊集團原股東許榮華在看守所內簽署的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引發長達十年之久的股權糾紛。股權爭奪背後,江蘇高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前飛、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亞民也被牽扯其中。十年的訴訟直接導致江蘇牧羊集團的上市計劃耽擱至今。許榮華稱,雙方都是輸家。

12月6日,被稱為“牧羊股權糾紛案”系列案之一的“許榮華與陳家榮、第三人範天銘股權轉讓糾紛案”(以下簡稱許榮華案)在江蘇高院二審開庭。庭審時,上訴人範天銘一方申請江蘇高院集體迴避,稱江蘇高院原院長許前飛因干預案件已被降職處分。江蘇高院休庭20分鐘後,駁回牧羊集團的申請繼續開庭。

看守所內轉讓股權引發十年糾紛

12月6日9點15分,江蘇高院開庭審理此案,主審法官為江蘇省高院副院長李玉生、民二庭庭長夏正芳。法院邀請20餘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等以及法學專家旁聽庭審,中國庭審公開網對審理過程進行了網絡直播。

要了解這起持續了十年的股權糾紛案,首先要從江蘇牧羊集團的改制說起。

江蘇牧羊集團原是國有企業,前身是邗江糧機廠,是中國最早定點生產糧食飼料機械的企業,邗江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享有78.32%股權。在國企改革浪潮下,牧羊集團於2002年改製為民營企業,邗江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將73.48%國有股權,作價轉讓給股東徐有輝、徐斌、範天銘、李敏悅、許榮華五人。許榮華作為參與改制的員工,出資52萬元獲得15.51%的股份。

2008年9月,許榮華曾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刑事拘留,當年10月16日,許榮華在看守所內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自己名下牧羊集團的股份以約2000餘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牧羊集團工會主席陳家榮。半年多後,許榮華涉嫌假冒註冊商標案因“證據不足”撤案。

2009年,許榮華稱轉讓股權是因為受到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時任檢察長王亞民的脅迫,並提出仲裁,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2010年7月,王亞民就此事向上級彙報的情況說明裡顯示,許榮華被刑拘後,邗江公安分局報請區檢察院批捕許榮華,區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擬不批捕許榮華。王亞民向區領導彙報此情況時,區領導表示尊重檢察院意見,但也請王亞民代表檢察院協調好牧羊股東之間的矛盾。王亞民遂去看守所勸許榮華從矛盾中退出,集中精力做自己的企業。

2016年7月5日,揚州仲裁委員會認為無法認定許榮華的利益受到損害,其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主張證據不足,遂作出裁定,駁回了許榮華的仲裁請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王亞民也曾在多次筆錄中提到,他在協調中從未有過脅迫之舉,許榮華出來後還曾試圖給他送錢感謝,並多次發祝福短信。此次庭審,許榮華稱沒有送錢給王亞民,並稱祝福短信是群發的。

南京中院一審牧羊集團返還股權

仲裁期間,2009年9月18日,許榮華妻子李美蘭以股權轉讓自己不知情為由起訴許榮華,認為股權轉讓無效。一審二審敗訴後,李美蘭繼續申訴。2016年6月23日,江蘇高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裁定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指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此案至今仍未開庭。

案卷資料顯示,2016年9月12日,李美蘭案提起再審三個月後,江蘇高院以內部電傳方式,將涉及牧羊集團案件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審理。2016年12月5日,南京中院以仲裁審理時間過長為由撤銷揚州仲裁委的裁決。

2016年12月8日,揚州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撤銷後不久,許榮華又將陳家榮、範天銘訴至法院,要求判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許榮華勝訴,判決陳家榮、範天銘將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返還給許榮華。

陳家榮、範天銘不服,認為江蘇高院原院長許前飛操控了該案的判決,上訴至江蘇高院。

許前飛系江蘇高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據公開報道,2017年5月23日,許前飛被中紀委帶走調查,同年7月24日中紀委正式通告。

中紀委的通報指出,許前飛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應與其關係密切的律師和私營企業主請託,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以案謀私,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但通告中沒有指明許前飛干預的是否是牧羊集團股權案。

庭上牧羊集團申請江蘇高院集體迴避

12月6日上午,江蘇高院開庭審理此案。上訴人牧羊集團範天銘一方當庭申請江蘇省高院集體迴避該案,理由是該院原院長許前飛曾干預此案,將系列“牧羊案”以發電傳的方式從揚州調到南京,該行為違反了仲裁法強制管轄規定,屬於程序違法。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今天本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李玉生,與許前飛曾經是正副職的關係,夏正芳庭長是許前飛違法啟動李美蘭案時的庭長,均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上訴人一方稱。

許榮華一方則請求法庭駁回該申請,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迴避只涉及到審判人員、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的迴避,不涉及法院集體迴避。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許前飛干預牧羊案審判,採取了不公正、不透明、不誠信,違背國家法律的行為,並認為這種說法已經構成對許前飛的名譽侵權。

法庭方面強調回避問題屬於管轄權異議,不屬於二審庭審的審理範圍。休庭約20分鐘後,審判長宣佈,駁回迴避申請,繼續開庭。“對於申請江蘇省高院集體迴避,這是管轄問題,不屬於開庭審理階段需要處理的問題。經研究決定,並報院長批准,不同意迴避。”審判長解釋說。

據媒體公開報道,11月21日,江蘇高院曾對此案召開庭前會議,牧羊集團一方提出申請調取中紀委對江蘇高院前院長許前飛的審查報告,但合議庭表示,許前飛沒有插手本案,並認為這與本案關聯性不夠,對牧羊集團方面調取中紀委審查報告的申請未予支持。

是否“脅迫”成庭審辯論焦點

法庭上,雙方的爭議焦點仍然是許榮華當年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系受脅迫所為。對這一焦點問題,雙方觀點對立。

“我被帶進看守所後恐懼程度不斷加強,王亞民的出現使我的恐懼心理到達了頂點,他讓我轉讓全部股權,說轉讓了就可以無罪釋放,他當時並沒有告訴我檢察院已經認定我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我心裡想著我不籤肯定是出不去了。”庭上,許榮華描述了轉讓股權時的情形。

“脅迫的主體、行為、時間、地點、過程都應該查明……”庭審中,牧羊集團一方當庭提出申請,希望法庭針對“脅迫說”調查取證,並申請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亞民參加本案訴訟。

此外,陳家榮方強調,自己已經退休,作為時任牧羊集團工會主席,他是替工會持股,當時許榮華提請訴訟的時候也應該追加工會成為被告。“二審前我們已向江蘇高院提交了工會及300多名牧羊職工代表聯名撰寫的申請書,希望工會能夠參與二審。如果按照一審判決,我們的工人將面臨巨大損失。”代理人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許榮華庭審中對此說法提出質疑,認為對方的說法不成立,沒有證據證明是替工會持股的,且工會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作為訴訟的主體。

法庭上,雙方進行激烈交鋒,法庭多次提醒雙方遵守法庭秩序。

截至12月6日21時15分記者發稿,庭審持續了整整12個小時,仍在進行中。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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