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物业纠纷维权化解:网上投诉

地产物业纠纷维权化解:网上投诉

物业领域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现实。任何人包括法官、律师、法学院教授等等现在是或将来都是某个小区的业主,他们都会迟早面对物业纠纷问题,都会为物业矛盾纠纷所累所忧, 常言:人,永远不要在烂事上纠缠。是,不要在烂事上纠缠,但生活小区中碰到物业纠纷烂事该如何处理?” 不吱声?关心小区的生活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就是关心自己的利益和自己子孙后代的利益。 很多情况下,正义似乎离业主很远,甚至遥不可及,但如果不去追求,永远也不可能实现。幸福都是奋斗而来的,不关心不维权,那就忍耐呗,忍者神龟一样,不吭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挣银子,少管‘闲`事,大家都忍吧。

什么事都有人管,为什么物业问题没有人管?业主权益被侵害为什么要自力维权?国家难道不管吗?因为国家在民事权利的保护与犯罪违法的追究方面遵循不一样原则。 对于犯罪违法,国家一般会主动干预、追究。而对于民事权利,国家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民事权利人。 即便是刑事犯罪,也存在国家不主动干预、追究的罪种(即存在“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比如侵占罪,若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的亲属不告诉的,国家也不会主动干预、追究。 故,若他人非法占有、收益、甚至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得自力维权。我们业主应当用何种方式维权?出现问题常有办法有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2、业主反映所属小区业委会解决;3、投诉至行政管理部门解决;4、提起法院诉讼。有时候,我们要面对现实,寻求最少精力最低成本方法

通过网上投诉合法、冷静、理性的渠道解决纠纷。依法维权受法律保护,很多既费时、费力、费钱,消耗人心和战斗力又解决不了终极问题,且容易引起财物被损、人身伤害、违反治安甚至刑事犯罪等突发状况。普通业主对法律领域不了解,维权往往就会失去方向,业主们若想战胜强势的开发商,就必须确保自己比对方、比办案法官更吃透这方面的法律,不专业往往会而四处碰壁,走冤枉路,既消耗人力财力又会因解决不了问题而变得疲惫不堪、人心涣散,往往需要推倒重来甚至没有可能再推倒重来,

李敖有讲得很好:说你观点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建设的还是破坏的,这是不对的。当我发表意见时,你只能问我对不对,动机如何不相干的。社会的每一次进步过程:坏人抱团取暖,正义总是孤立无援。国人喜欢上访,不喜欢打官司,或者说不相信司法。有些事儿,一些人希望你打官司,把矛盾推给法院,有些事儿,一些人怕打官司,一旦败诉可能担责。所以,要站在“对方角度”分析问题。随着信访事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确立,信访的问题往往回到原地原点,信访的效果会越来越低。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这种作用也会越来越有限。

地产物业纠纷维权化解:网上投诉

互联时代,一定要重视网上信访。省钱又省力,坐在家里就可以告个遍。地市级以上信访部门都有信访网站,国家也有信访控告中心网站。举报材料通过网站提交,就会进入内网系统,就会有人看到,就会有案号,这样,有谁想把问题压下来、瞒下去的难度就高。想销号,就得有回复有处理结果上报。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维稳,会和上访户签订相关的文件,比如《息访罢诉协议》。关于《息访罢诉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政府不履行协议如何救济,以后有时间再另行讨论。现在,也是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很多腐败问题被查,都是因网络曝光爆料所致。当然,不是什么事情通过网络媒体举报都有效果,这里面也有很多技巧。相对而言,视频的东西和有新闻热点的东西,会很快引爆网络并形成舆情,有关方面也会很快作出反应。具体效果要因事而异。切忌,千万不要通过网络发布些不实的举报信息,甚至诬告陷害他人,触犯了法律可是咎由自取。最后一点,就是举报投诉材料要写的专业些,也要注重形式。那些办案人员常年办案常年看材料,对于一封写的很专业的材料首先就会认真三分。要起个醒目的题目,看题目就基本知道要举报的内容,然后就是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以及被举报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等。下面才是违法违纪事实。内容要是超过三页A4纸的,最好前头写个“举报摘要”。内容较长的,要分出主次和层次,重要的事项写在前面,一定要加小标题。有证据的,只写简要事实,把证据作为附件附在后面即可。记住,摆事实要有货,不要讲道理喊口号甚至骂人,没用。材料当中加入过多的主观色彩和评论,会降低材料的质量,也会影响办案人员的阅读。以上是粗略之言,希望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有些帮助。

最后想说一句的是,人生中,还有比生命和健康重要的吗?千万不要因“告状”“上访”而打乱了自己的生活,让“告状”“上访”成为人生和生活的全部。人生本来就苦,也要学会看破放下。“这个世界不只有眼前的苟且,还有诗与远方。”不是反对你不不支持你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而是让你保持一颗平常之心,要相信善恶终有报,不报在自己身上也会报在子孙身上。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惩恶方能扬善,公正和正义,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一个人反映后没动静?可能的确是个别现象,两个、三个、四个……总会重视问题,解决问题。

引用律师建议:如何让你的举报投诉有效果为什么投出去的举报(投诉)信没效果?

为什么我递交投寄出去的举报信、投诉信或情况反映信,最终要么没音信不了了之, 要么没效果久拖不决,甚至是被来回搪塞踢皮球。究其原因,或者是因反映的问题根本不算是什么问题可谓小题大做,或者是因材料根本就没写在点儿上难以引起重视,或者写的洋洋洒洒却是隔靴挠痒,或者眉毛鼻子全抓逻辑混乱不知所云……一篇有质量的材料或者说力透纸背的材料,才会达到引起重视的目的,甚至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如刀,白纸黑字,有时候能左右人的生死。一些人合理合法的诉求之所以得不到解决,递交投寄出去的材料石沉大海,很多是与材料写的质量不高有关,有的甚至可能用写的糟糕来形容。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交寄的材料给错了地方(非权属范围、无管辖权)。至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甚至假借他人之名栽赃陷害他人的恶告状,应别论。

首先一点,材料不能递交投寄错了地方。很多人有个误区,只认纪监监察委,总是给纪监委递交邮寄材料,尤其是有省级巡视组来的时候,都要交寄一遍,希望自己的诉求和冤情能得到巡视组的重视,可实际情况却是往往“一如从前”。纪监委也好,巡视组也好,并不是无所不能更不是无所不管,它们并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东西都往里装。如果通过纪监网站举报,你会发现网站都会有举报须知,什么受理什么不受理都有提示,在此不赘述。比如,案件审理不公问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非法集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当中,没有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纪监委是不管的。可能有人会说,材料中也举报党员干部公务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了,仍是没人管。其实,很多时候,是你写的那些问题只是泛泛而谈,根本没啥有力的证据或有价值的线索。

材料要递交投寄给上级部门。中国是熟人社会,同级的,有时会受到干扰甚至泄密。但是上面交办下来的案件,就会相对重视,还要有结案回馈。同时,办案人员也会优先办理上级转办下来的案子。另外,就是要经常打电话或亲自去询问。爱闹的孩子有奶吃嘛。自己都不当回事儿,别人怎么会把你的事儿当回事儿。

其次一点,材料应尽量简短,言简意赅,要有真货实料。很多人写材料,就怕领导或上级不知道自己有多冤屈、举报的问题有多严重,材料写的洋洋洒洒,可谓事无巨细,尤如报告文学甚至如小说;或者无关紧要的事写的一大堆,紧要的事儿却只言片语,搞的又长又臭。试想想,那些办案人员,可能有时间和闲心看那些不知所云、口号连篇、内容空洞的文字材料吗?不石沉大海才怪呢。打蛇打七寸,写材料写要点,什么都写就是没重点,没重点就可能没啥用。比如举报一个违法违纪官员,一个有分量的“点”就足够,其它问题还怕查不出来吗?比如前段时间,网上被点名的“严书记”,一个点突破,问题就查出一大堆。四两拨千斤,找到撬点和突破点。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洋洋万言,言之无物,甚至捕风捉影,根本没啥用。有价值的线索一击就可中的。

第一封材料质量很关键如果第一次初核调查后被结案,以后再举报会被认为重复举报,很可能都到不了案管科室,直接就和谐掉了,即便转下去,很可能还分到原来科室和人员手中。除非你的第二封材料写的耳目一新,给人以很专业很“硬”的感觉,有新线索且有价值,否则,重新启动调查很难,多是难有出头之日。不要打无把握之仗人,首封举报信一定要写的有份量。所以说,举报材料不是随便写写的,更不能随心所欲地乱写。材料不在长短,在于有没有真货实料。

再一点,要善于抓住时机,跟上形势的节奏。举报投诉的时机也很重要。有些始终没解决的问题,往往时机来了,就能得到解决,甚至会成为政绩。比如,扫黑除恶斗争来了,你举报黑劣势力,只要有初步的事实和线索,专案组都不会放过;比如环保督察来了,你举报的内容都会有整改和反馈。比如现在正在查骗医保的问题,举报这方面的问题马上就会有人去查……当然,不是什么事儿都能有此时机,对于有些问题,还是要坚持持久战。比如那些被判刑坐牢甚至被枪毙的冤案,平冤之路哪个不是漫长而煎熬。

为了打击开发商违规销售,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交叉工作方案》,检查的重点包括: 1、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 3、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5、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6、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7、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现在既然住建部和发改委利用交叉巡视的方式打击开发商违规销售,广大购房人一定要趁机投诉和揭发开发商的卑鄙行为。

整理好材料向国家信访局、住建部、发改委的网站投诉,或者在微博上@住建部、发改委等方式进行举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方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违规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

1、两证难办

说到购房纠纷,让老百姓揪心的恐怕是办房产证问题了,如果被告知办不了证,这种事相信谁都不想发生。办不了两证,购房者无法报户口,无法进行房屋转让,或开展房屋抵押等,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2、逾期交房

开发商在出售期房的广告中,常常承诺房屋的入住时间。事实上,开发商能否按期交房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资金到位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一旦发生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购房者一般不能马上要求解除合同,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

3、强制收费

有些开发商到了合同规定的交房期,不但没有政府验收的相关证件,还让购房者缴纳物业、燃气初装费等各种费用。

4、擅自修改规划

此前有报道,某楼盘开发商单方面修改小区规划,前期宣传的花园景观未按约定修建,业主不满想要维权,可惜发现之前签定的购房合同中并未对此类规划细节做细致说明,维权行动也无法展开。

5、房屋面积缩水

面积缩水是购买毛坯房出现的问题。很多楼盘往往都会用赠送面积来吸引客户,这种在业内被称为“偷面积”的行为的确成为了不少买房者购买房屋的重要衡量因素。还有些楼盘,特别是毛坯房交付的楼盘却在房屋落成后与原先展示给买家的样板间有着一定的差距。

解读

开发商交房无法出具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开发商不能出具和公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就交房,很可能是开发商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属于违规交房。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验收后,综合验收合格并具备《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方可交付房屋:《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及说明书;因工程需要,进行较大变更或者削减环境保护项目内容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五)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超过3个月后,仍不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违规、违约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违约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违规交房被检举和投诉至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开发商违约交房政府相关部门如何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举、控告和投诉后,会责令违规交房的开发商停止交房并对开发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违规交房属实后会处以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强制征收物业费怎么办?

业主可以拒交开发商违规交房期间的物业费并投诉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为根据《海物业管理条例》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广告”及“虚假广告”的定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主要是以下表现形式: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买房要先了解在售楼栋,具体到几栋几楼几号是否取得预售证,若未取得预售证便公开销售,属于违规行为。)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购房者买房时,并未接受任何中介服务,但在交付房款时,开发商却要求支付牌号预约费、电商团购咨询服务费等不合规费用,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合规的。)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已经取得预售证,房源充足,长时间不公开销售的楼盘,很大一部分是在“捂盘”,也就是一直在等房价上涨才开盘。)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售楼现场没有明码标价或公示房源的、公示了房源和价格但不够规范的、价目表与实际不符、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行为都是不合规的。)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捆绑精装/捆绑车位都属于常见的捆绑搭售方式:捆绑精装:通过合同拆分,增加“精装修”合同标准,让原先的毛坯房源达到大幅涨价目的。捆绑车位:由于楼盘的备案价无法更改,于是一些开发商通过“捆绑车位卖住宅”来变相提高房屋价格。)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一房两卖”: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且要求给予赔偿。)

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有些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以实际上已出售楼盘用房、住房作为抵押骗取他人信任。以虚假标的物多次、重复作为抵押,用高额月息作为诱饵,非法进行集资,数额高的可达近百亿元。)

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规发布不具备交易条件房源信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解读:众多经纪公司之中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是不受法律监管的,所以消费者与这些机构合作中一旦出现问题,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我们认为,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证营业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封杀不合法经营,从根本上铲除房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因素;其二,大部分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了解。

未按规定采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是经纪机构通用的文本,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例如,房产合同和房产证上写明白建筑面积,也写明白使用面积,如果虚假可向卖方索赔。我们认为,合同的准确、合理认证,能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解读:早期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要求较低。部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造成了一系列违背诚信的行为。禁律出台,将从根本上打击经纪人素质低造成的乱收费现象。

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解读:“差价盈利”是现在一些中介机构最容易钻的空子。这些经纪机构利用交易信息不对称,欺上瞒下、乱吃差价,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 解读:经纪机构代理商品房进行买卖确实超出了经纪机构的营业范围,也就为销售增加些许不合法因素。此规定虽也是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但要将经纪机构完全脱离商品房买卖,还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作为过渡。

物业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有物业漠视业主利益,服务不到位,引发纠纷。这些是服务质量问题,服务质量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是否达标,是否质价相等,不作分析,认为不达标可以反映投诉但在真实的证据,不主张一点瑕疵就大张旗鼓维权,不合常理,不合时宜。在这,主要讨论部分涉违法问题。

物业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有物业漠视业主利益,服务不到位,引发纠纷。这些是服务质量问题,服务质量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是否达标,是否质价相等,不作分析,认为不达标可以反映投诉但在真实的证据,不主张一点瑕疵就大张旗鼓维权,不合常理,不合时宜。在这,主要讨论部分涉违法问题。湖北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 严查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行为

从省住建厅获悉将在全省范围开展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整治内容有四大类20多项。如在物业服务行为方面,重点检查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和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 在开发建设行为方面,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建物业用房、车位,以及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维修不及时、不予重视随意应付、同一问题反复维修甚至不予维修等情形。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物业服务市场“黑名单”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物业存在这几种违法行为:

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物权法与物业条例明确规定:共有车位及租金、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而很多物业公司单方面以补充物业费不足及维护费低冲各种形式侵权公共收益以及经营性收入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和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即不公开也不公示,此类矛盾冲突最为突出。

人行道及毁绿私设收费停车场

不少小区因为车位资源紧张,都会出现小区内人行道停放车辆的情况。如果物业私自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毁绿建设场地设置停车位,并收取费用,这属于违法行为。首先,如果因小区实际需要进行占用人行道设置车位的,首先要经过房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具体收费标准还需要和小区业委会协商确定,物业不得擅自收取场地占用费或者停车服务费。

捆绑物业费和水电气缴费

根据规定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有的物业公司,为了收取物业费,将物业费用和水电气费捆绑,或者是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首先,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以物业无权捆绑两类费用,也无权因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物业私自施工行为违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违章建设向城管部门举报。

公共能耗费物业收费行为

电梯服务费属于公共能耗费,其主要费用就是运营中使用的电费,应该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除了电梯服务费,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费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特种设施设备的专业维保

没有严格执行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落实计划性维修。经常存在电梯困人或电梯故障频发等问题。

物业资质等级≠物业收费标准

住建委已取消物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没有直接关系。

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则是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这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业主认为物业收费高并提供相应服务,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出面进行协商。

物业公司的行为受到《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比如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出租经营,就属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物业服务还收到其它很多相关法律的制约,比如物业收费,就要符合《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等等。物业提供服务时,必须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业的行为也受到《合同法》的约束。而物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就更多了,《税法》《消防法》、《绿化法》、《环保法》、《民防法》、《治安法》《城管条例》等等。所以,物业的行为那些违法,主要看物业的具体行为触犯了那些法律法规的约定,以及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等等来做出评定。如果物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视为违反相关法律。如果因为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业主权益遭到侵害的,业主应当积极维权,可以存证据整理材料网上反映到房管部门及归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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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严格分门别类分系统分部门反映举报 投诉要事实求是不夸大其词

发改委 物价部门、住建委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 、应急管理、技术监督局、城管局人防办(民防局)……

消防违法 向公安及消防96119举报丶技术与设备保养不到位

特种设备违法 电梯、供电、供热等特种设备 向技术监督,安监委 等举报

不开发票 可以认定为偷逃税金,向税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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