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开发票吗?

这个问题我们在开票时比较常见,有些纳税人销售了营业范围外的货物或提供了营业执照范围外的服务,而对方需要据实开具发票内容时,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有些税务局办理人员就会告知纳税人,内容超出了你企业的营业范围,必须先去修改营业执照,增加这些业务才能开发票,但是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对此又没有要求,会给你正常开具的。这样不一致的口径,就让纳税人和他的业务方产生了误会,因为对方觉得他们那可以开的发票,为什么到了你这儿就不能开了呢。

没有统一的口径,纳税人就很困惑啊,到底能不能开,如果我可以自开发票,到底能不能自己就开了,如果开了税务又不允许,存在什么风险?

现在的企业经济业务都是多元化的,哪家还没有点这种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业务?比如出售自己闲置的办公用品、出租自己闲置的房产、转售了自己公司的水电、举办活动收取的场地费等等。

一直以来,我们开具发票时执行的真实发生的业务,换句话说,你如果真实提供了应税行为,就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能否开票题的限制。不能是经营范围内没有的业务就不能开展了,也不能开票了。

但是政策性的理论在各地的口径确实是不同的。比如甘肃省,如果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要开具发票,必须先要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与税率才能开具;但在江苏省,规定纳税人发生在主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纳税款范围的经营活动,而且是真实发生的应税业务,都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在哪个地方,就按哪个地方的税务法规来按规定办理事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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