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20万元“借款”要得回吗?

「以案说法」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20万元“借款”要得回吗?

关注我们获得更多内容

没有转账记录,只有一张借条。这一张20万元的借条,究竟是真是假?近日,“债权人”樊某起诉追讨20万元“借款”,被法庭判决败诉。

“他欠我20万元,这是他亲笔写的借条,必须还钱!”樊某起诉说,被告宫某找他借了20万元,却拒不还钱。

“我根本没有拿到樊某的20万元”宫某说,与原告樊某的确有过债务往来,从2015年开始,先后分三次借过一部分钱。2017年年关,原告找到我要我还钱,我当时实在没有经济能力,无奈之下只好按照他说的利息算法,写下了这张20万元的“借条”。

庭审中,樊某坚持说,被告2017年底写下的20万元借条,与之前的经济往来没有关系,并且已经支付了20万元现金给被告。但是他既拿不出转账记录,也没有相应的证据。

法庭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樊某与宫某的借条虽然已经签订,但樊某并无证据证实款项实际交付,20万元在当地不是小数目,按照交易习惯,多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或者有银行存取款记录予以佐证,但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借款实际发生,法院一审驳回了樊某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款项交付事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