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憑藉大量資金坐收漁利、遊走於合法與違法邊緣的高利借貸專業戶逐漸增多,因此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威縣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調研,反映以下幾個方面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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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高風險導致執行風險偏大
“合法”高利貸借貸執行案件起因多因化,風險因素複雜,而且大多借貸程序簡單,問題凸顯。正是由於民間借貸案件涉及的範圍廣、人員雜、爭議的金額大,在債務人無法歸還的情況下,容易發生暴力催討行為,從而引發刑事犯罪,影響社會安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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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原因導致執行難度偏大
該類案件多數被執行人無力清償債務,部分甚至採取轉移、隱匿等多種措施規避執行,導致執行難度偏大。執行難度較大,有的債務人下落不明,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的債務人賴債和對抗情緒強,認為人民法院不應保護高利貸者的利益,從而把自身的風險責任推給法院,引發執行投訴和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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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複雜性導致執行異議比例偏高
此類案件隱蔽程度高,放貸者往往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借條上不反映本金和利息,而是直接將本息累加,如借款人到期不還,再採取“換條子”的辦法,由其出具更高數額的借據,或者單獨將利息開具借據,導致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異議比例偏高。
建議
1
強化審查力度
加強對訴訟保全的適用,及時依法採取措施,避免被執行人財產轉移、隱匿財產,減少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
2
加強法制宣傳
增強當事人在借貸過程中的風險意識。加強與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律常識,依法維權的能力。
3
樹立正確意識
農村民間借貸一般都是熟人,當事人之間礙於情面一般沒有借條,更談不上提供擔保。因此,當事人應當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借貸應當提供借條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事實上的借款見證,發生糾紛時可以合法實現自己的正當權益。
4
完善聯動機制
加強與行政機關溝通與協作,對已涉及訴訟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執行;及時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有效威脅。
威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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