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撰文 / © 有問題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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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辭職已成為職場人士的一個"硬"需求了。

但是,勞動合同規定,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提出

在這一個月裡,你要繼續面對你的“準前同事”、“準前上司”、“準前老闆”,這個場景......

就像分手的夫妻,都白紙黑字寫好離婚了,還得天天見面,住同一屋,用個茅坑,還睡你隔壁,30天大寫加粗的尷尬~

所以,史上最強大的問題來了:

筒子們能不能立即辭職,不用苦熬一個月,立馬就能走人?

能!

適用情況如下。

(要辭職的筒子們是時候一條條地去對照了。如果中了,恭喜你,又多了一筆比年終獎、季度績效獎來得更直接的Money了。)

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情形1:要你在家上班

好好地上著班,日子啊平靜的像忘了潮汐的海~

忽然有一天,你收到一封 “《上崗地點變動通知書》”,老闆讓你在家辦公,公司的辦公桌、電話、打印機、網絡、OA系統、打卡、門禁都不再給你開放使用。

這是啥意思?“超福利待遇”?讓你舒舒服服在家上班領工錢?

NO!沒有了上述的一切,你不但沒法以公司員工的身份跟客戶洽談合作,你甚至連公司的大門都進不去,分分鐘說你”曠工“!

這明擺著是不給你提供任何開展工作的支持,也就是法規上說的“不給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

——辭職,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情形2:沒按時全額髮工資

好不容易等到10號發薪日,你迫不及待登陸銀行卡查看,卻發現薪水少了整500。

合同約定的月薪明明是稅後5000,你偏偏只收到4500,追問HR,HR各種說辭,支支吾吾解釋不清。

到了下個月10號,不但前面月份的工資差額沒補上,新到手的工資還是隻有4500。

還有種同樣過分的情況,合同約定每月10號發工資,後來卻突然變成了15號、20號,甚至不定時發。

——辭職,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情形3:不買社保

社保中斷的經歷,很多人都遇到過。絕大多數人是因為當時換新工作了,然後新公司告訴你:“我們試用期不買社保,轉正後才買,這是行規。”

不買社保,或者試用期不買,或者說給你多一點點工資讓你承諾放棄購買社保,有些公司就是這樣明目張膽地幹著違規的事兒。

勞動法規定,員工一旦入職,公司就應當為員工購買社保,包括試用期!!

——辭職,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情形4:公司規章制度違法

你如果有了辭職的想法,不妨先把公司規章制度扒出來看看,是否存在違法的規定。

例如,規章制度寫著“節假日加班不需支付加班工資”,這很明顯違反法律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

——辭職,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情形5:勞動合同不是你自願籤的

這個年代,還有人會被逼著籤合同和幹活?

此處以電視劇舉例,某個掌握了牛逼生化技術、基因編輯技術的博士,有個組織要他去做某項實驗或者產品研發,他不想,因為違揹人類道德。但是沒辦法,這個組織掌握了他家人所有的信息,他受迫只好簽了合同。

是所長誇張了嗎?現實往往更戲劇啊~

——辭職,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不敢相信!這5條讓想辭職的你,“馬上辭掉+經濟補償”!

以上五種情況的判斷,都是源自勞動合同法。

美麗的所長直接將法條整理出來了,放在文章底部做參考。

(看不懂或不想看,可直接跳過諮詢所長~)


最後:關於補償、賠償的其他要點(非常有用)

文章最後,還有幾個關於離職補償、賠償的要點告訴大家,限於篇幅此處不做詳細展開。

1 公司有沒有與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沒簽過書面的、A4紙質版的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償雙倍工資。)

2 離職的原因是否因為公司搬遷,上班路程變遠了;

(很多人也並不是真的想走,只不過公司要搬去很遠,員工上班十分不便只好辭職,這一情況也可能涉及經濟補償。)

3 有沒有簽過競業協議

(這個就涉及到離職後公司給予的競業補償費了。)

4 籤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接近期滿

(合同快期滿的時候,你可以忍一忍先不辭職,因為如果公司不與你續簽合同,也是要給補償的。)

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上述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到這裡了。

如果大家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向有問題事務所提問,所長會及時出現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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